权利和义务通常都是并存的,在债权债务关系当中也是如此。债在我们生活中常常发生,债不一定是金钱之债,比如合同之债、给付之债等等。那么合同之债的类型有哪些?
合同,又称契约,指当事人双方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任何一个民事合同的有效成立,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债的关系。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是债的关系中之债权与债务。我国对合同所下的定义是: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因合同而发生的债,是最常见也最主要的一类债。
合同之债的类型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1、给付义务
给付义务可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1)所谓主给付义务,简称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交付买卖物及移转其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均属于主给付义务。就双务合同而言,此类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时,当事人一方减为或免为对待给付义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赔偿损失并解除合同。
(2)所谓从给付义务,简称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的义务。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2、附随义务
合同关系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不仅发生给付义务,还会发生其他附随义务。例如出租车主应为其所雇司机投保人身险(照顾义务),出卖人在买卖物交付前应妥善保管该物(保管义务),技术受让方应提供安装设备所必要的物质条件(协助义务),工程技术人员不得泄露公司开发新产品的秘密(保密义务),医生手术时不得把纱布遗留病人体内(保护义务)等。此类义务的发生,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
合同之债的特点
第一,它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
第二,它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由于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利益相互对立,因而合同之债的发生须经双方协商自由表示其意思达于一致,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无效,不能发生合同之债。
第三,合同之债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
第四,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即合同之债的产生、形式、内容等合同法上的规定,多属于任意性规范,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而当事人的自由约定可以排除合同法上之任意规范。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生活中若其他人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您与他人发生纠纷,不妨来【好律师网】 请律师帮您采证或帮您解决纠纷。
因为对方可能使用诈骗的方式让你与他签订合同,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那么到底什么是合同诈骗,合同诈骗的手段一般有哪些呢?
答: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这种抵押条款是无效的。实践中常见的抵押条款分为抵押和质押,抵押即不
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
《民法典》新设立了合伙合同、保证合同、保理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等有名合同。而合伙合同与我们的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近年来由于合伙协议约定不明或...
张家港律师如何收费的 张家港经济纠纷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曹辉团队(以下是由张家港高端民商事律师曹辉团队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但愿能为您解
回扣是指在商品或者劳务买卖中,卖方从买方支付的价款中退回给买方或者买方经办人的款项。不存在合法的回扣,收
那些是履行合同时的附随义务 张家港合同纠纷律师曹辉团队张家港合同纠纷律师曹辉团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所说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
问:我与李某系多年好友,李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我借款32万元,借期2年,赵某做连带保证担保,保证合
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