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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时间:2016-10-21 09:41: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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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等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一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对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赋予他们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就是同等原则。也就是说,我国民事诉讼法给予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样的待遇。这种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既不优待,也不歧视,既不限制他们的诉讼权利,也不增加他们的诉讼义务的态度,符合当代民事诉讼立法的总趋势,有利于发展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

  同等原则包括两层含义:

1.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诉讼,依照本法的规定,在起诉、应诉、申请回避、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等方面,与我国公民、组织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不因国籍不同而受限制。

2.当事人所属国法律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的规定与本法规定不同时,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如依当事人所属国法律认为当事人无诉讼行为能力,而本法规定当事人有诉讼行为能力时,应认定为有诉讼行为能力。

二、对等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2款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这就是所谓的对等原则,即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也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限制。实行对等原则,是维护国家主权的需要,也是保护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

对等原则具有如下含义:

1.该原则适用于在外国对我国公民、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方面,而不适用于权利赋予方面。即使依照该外国法律,我国公民、组织在该国诉讼中享有更多的权利,该国也不能因此要求我国对该国公民、组织赋予相同的诉讼权利。因此,对等是对诉讼权利的限制对等。

2.我国公民、组织在外国进行诉讼,其诉讼权利与所在国公民、组织相同。即该国对我国公民、组织实行“国民待遇”。如该国在诉讼权利方面给予我国公民、组织的权利低于其给予本国公民、组织的标准,则构成对我国公民组织在该国诉讼权利的限制。该种限制无论是采立法形式,还是司法诉讼实际限制,因都是对我国公民、组织诉讼权利的限制,所以,我国将根据对等原则,对该国公民,组织在我国的诉讼权利也加以限制。

3.应当注意,本法所规定的对等原则只是一个法律原则,由于我国诉讼立法与外国的诉讼立法内容不尽相同,因而在具体制度的规定上很可能存在差异,基于此我们所讲的对等,应当是一种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分析的对等。如果外国法院限制我国公民、组织诉讼权利的内容,我国于立法上有相应规定,则可以相同的内容加以限制;如果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组织诉讼权利的限制,我国于立法上无相应规定,即应当以相同性质、相同内容来加以限制,因此,对等原则的适用应当体现一种灵活性。

在国际交往中,处理主要国家相互之间的关系,应当以平等互惠为基础。表现在司法上,一国法院要求他国法院对自己国家的公民、企业和组织提供诉讼上的方便,应当以自己国家的法院对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不加限制为前提。否则,你怎么限制人家,人家也怎么限制你,此所谓对等。我国一贯奉行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互不侵犯、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我们绝不首先对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而是依法确保外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以实现。但是,如果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和法人在该国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那么,我们也将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以限制对抗限制,这样在司法上实现了国家之间的平等互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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