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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起诉原则

时间:2016-10-21 09:51: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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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支持起诉原则指对于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受害者出于种种原因未起诉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给予司法保护。中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国家干预原则的重要补充。

一、要件

支持起诉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1.支持起诉的主体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支持起诉的主体主要是对受害者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如妇联支持受害妇女、共青团支持受害青年、企业事业单位支持本单位受害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公民个人不能作为支持起诉主体。

2.支持起诉的前提,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违法行为。

3.支持起诉的场合必须是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造成了损害,而又不能、不敢或者不便诉诸法院。如果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已向人民法院起诉,就不需支持起诉。

二、适用

在审判实践中,适用该原则必须注意:首先,支持起诉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因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即以原告的身份起诉。这些单位在法定的情况下支持起诉是他们的权利,也是他们的义务。有权支持起诉的单位,一般是对权利主体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例如工会可以支持工作会员起诉,妇联可台支持受害妇女起诉等。其次,支持起诉的方式,一般是启发、鼓励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而不是代替起诉。同时,当受害人决定起诉后,支持起诉人还可以从物质上、法律上、道义上给予帮助,甚至可以选派有法律知识的人充当受害的诉讼代理人。当然,支持起诉人与诉讼代理人是有原则区别的。最后,支持起诉原则同苏联、东欧国家的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社会干预原则是不同的。后者不仅是指某些单位可以支持受害人起诉,而且还规定某些单位和个人为保护他人权益,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的发生要有利害关系当事人的起诉,这种起诉必须出于自愿,通常无须外力的影响。但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和社会有权对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民事纠纷给予一定的干预,只是这种干预必须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必须符合一定要件。合法的干预如支持起诉,可以调动社会力量与违法行为做斗争,有利于祛邪扶正,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当然受侵害的当事人是否起诉,还必须遵循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包办,更不得强迫。

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支持起诉原则,是社会主义国家区别于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标志之一,它是由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对保护那些不能通过自己的力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同各种侵犯民事权益的违法行为作斗争,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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