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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

时间:2016-10-21 13:27: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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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房预告登记和预售登记的区别

房屋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房屋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物权法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所谓预告登记,就是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的登记。它将债权请求权予以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

而在商品房预售登记中,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预售登记应当是由预售人办理预售登记手续,因办理登记乃是预售人的一项义务,不是可以自主决定的。

1.商品房预售登记不属于不动产变更登记的一种,购房者不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登记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在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购房者只拥有合同债权。

2.预售登记后购房者拥有的仍然是债权,而预告登记是对房屋享有请求权的权利人的请求权登记,并且预告登记后,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得处分该不动产。

二、购房申请预告登记可避免一房二卖

商品房预告登记是在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后、办出房产证之前,到房屋登记部门预先申请、主张自己对所购房屋的物权。根据《物权法司法解释一》,购房申请预告登记可避免一房二卖。

《物权法》司法解释中,多次提到“预告登记”。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制度,在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尊重了以登记为表征的物权秩序,对于尚未获得物权的债权人,以预告登记方式保障其获得物权,加强其债权的效力,并由此建立起债权与物权相互沟通的桥梁。

现实生活中,市民在买期房时,缴纳了购房款,但房子还在建,最让人担心的就是开发商“一房二卖”、“一房多卖”,因为购房者与开发商签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只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市场监管的一种措施,该合同备案后,并不产生物权的效力。而购房者办理了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则不同,经预告登记的债权会产生准物权的效力,即未经购房人同意,其他人不得处分该不动产,如开发商不得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不得以该房屋办理抵押登记,这在《物权法》司法解释中得到了明确体现。

预告登记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购房人将来能够取得物权。所以,购房人想要更好地实现物权,应该在合同登记备案后,及时在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这也是杜绝开发商“一房多卖”的正确途径。

在二手房交易中,“一房多卖”情况也时有发生,买二手房也应重视预告登记。根据《物权法》,购房人即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如果不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产权还是不能发生转移。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再次转让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你没办法主张产权,只能要求对方返还购房款,并赔偿给你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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