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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与刑事诉讼证明对象、行政诉讼证明对象的区别

时间:2017-01-20 15:47:27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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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证明对象又称证明客体,是指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加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实体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要件事实。明确证明对象,是为了使司法人员从理论上认识到诉讼中应该证明的问题范围,从而有目的、有步骤地依法收集、运用证据加以证明,不致使调查研究的范围过宽或过窄,影响对案件的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

二、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与刑事诉讼证明对象、行政诉讼证明对象的区别

(一)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指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有关外国的法律法规的事实。

(二)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刑事诉讼法的证明对象就是刑事诉讼中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问题,也就是办案中需要查明的案件总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纪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由此可见,此罪还是彼罪,犯罪情节轻重的事实是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三)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行政诉讼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运用行政诉讼证据证明的行政案件事实。由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主要是针对某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样,凡与之相关的事实,就成为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由此可见,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与判断,是行政诉讼的中心任务,与之相应,凡是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相关的事实与规范性文件,均属行政诉讼证明对象的范畴。另外,根据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复议不明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而行政复议机关依申请人的申请,可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意味着抽象行政行为可成为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

(四)区别

1、证据事实是刑事诉讼法的证明对象;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相关规范文件和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而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既有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律事实,也有主张证据事实的,虽然学理界有不同争议、分歧,但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的范畴是较广泛的。

2、在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的证明主体是当事人,而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的证明主体是司法机关或当事人(主要为自诉人),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的证明主体是被告,即为国家行政机关。

3、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被证实,当事人会对其民事行为进行调整,其裁决的结果可能涉及到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行为的调整,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被证实的效果同民事诉讼,而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被证实,其后果是裁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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