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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和受理

时间:2017-01-20 13:31:06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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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和受理

一、起诉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司法保护的行为。起诉是当事人获得司法保护的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前提。

人民法院审查起诉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

1.要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是否属于受诉法院的管辖;

2.要审查起诉是否符合法定的四个条件;

3.要审查起诉手续是否完备,起诉书内容是否明确具体。

人民法院在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对起诉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通过对起诉的审查,人民法院可以查明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及时发现和制止滥用诉权的情况,从而保证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因此,审查起诉是受理的重要一环。

二、受理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

(一)受理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1、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1)民事案件包括:婚姻家庭、继承、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他不动产、相邻关系、损害赔偿、债务、知识产权、人身权、选民资格、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认定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和其他民事纠纷案件。、

(2)经济纠纷案件包括:经济合同纠纷、经济损害赔偿纠纷、经济权属纠纷和交通动输经济纠纷和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三)受理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的起诉行为只有与法院的受理行为相结合,才能引起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通常情况下,民事纠纷如果当事人起诉,法院立案受理,就意味着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由此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1、人民法院对该具体案件的审判权和审理职责由此产生

人民法院既有权利又有义务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并且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中止或终结诉讼,也不得在立案后随意撤销案件。

2、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排他管辖权由此形成

其他法院对该案不得行使管辖权,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对同一对方当事人以同一诉讼理由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3、双方当事人相应的诉讼地位由此确定

当事人的起诉一经人民法院受理,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即成为案件的原告,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被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成为被告,享有被告的诉讼权利,承担被告的诉讼义务。

4、诉讼时效因此中断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后,诉讼时效即告中断,第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开始计算。

(三)受理的时间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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