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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丽云故意杀人案

时间:2016-10-21 15:11: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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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殷丽云与其丈夫覃某戊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夫妻关系不和谐。2014年11月2日上午,被告人殷丽云因锁事与被害人覃某戊再次发生争吵,殷丽云怀疑覃某戊有外遇,当天殷丽云一直紧跟在覃某戊身边。3日凌晨,殷丽云与覃某戊从KTV出来步行回家,殷丽云想趁此机会和丈夫说说心里话,结果遭到覃某戊恶言相向,殷丽云产生了轻生的想法。凌晨5时许,殷丽云在房间里拿水果刀割手腕自杀,在自杀的过程中,其想到丈夫覃某戊平日对其不好,产生了要丈夫覃某戊与其一起死的想法,遂用水果刀朝熟睡中的覃某戊腹部连捅两刀。覃某戊被捅伤后殷丽云感到后悔,即打电话将其捅伤覃某戊的事告诉住在其楼上的嫂子韦某和,并一起将覃某戊送到医院,覃某戊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覃某戊系因被他人用锐器刺戳腹部导致腹主动脉破裂出血死亡。

二、争议焦点

1、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有是人的故意

2、被告人系自首,且是初犯、偶犯,被害人亦存在过错。有家族暴力,是否可以减轻处罚。

三、案例分析

被告人辩护人辩称于殷丽云是想教训被害人,没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刺戳被害人后,又积极抢救被害人,应当对被告人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多次供述及在庭审中回答公诉人、审判长的讯问时,均回答:“想到丈夫覃某戊平日对其不好,产生了要丈夫覃某戊与其一起死的想法,遂用水果刀朝在睡觉中的覃某戊腹部连捅两刀。”从中可以看出,被告人有要被害人与其同归于尽的主观故意。公诉机关指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是正确的,辩护人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对于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自首,且是初犯、偶犯,被害人亦存在过错,有家族暴力,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八年有期徒刑的辩护人意见。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是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公诉机关在基层法院起诉该案,已经考虑了以上情节,故在量刑时不宜再次减轻处罚。

四、诉讼请求

指控被告人殷丽云犯故意杀人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殷丽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二)随案移送的用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依法收缴销毁。

六、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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