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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俊芳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布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6-10-21 16:14: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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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2007年1月25日,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签订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约定朱俊芳向嘉和泰公司购买当地百桐园小区十号楼14套商铺等。同日嘉和泰公司将该十四份合同办理了销售备案登记手续,并于次日向朱俊芳出具两张总额10354554元的销售不动产发票。2007年1月26日,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协议},主要约定:嘉和泰公司向朱俊芳借款1100万元,期限至2007年4月26日;嘉和泰公司自愿将其开发的当地百桐园小区十号楼商铺抵押给朱俊芳,抵押的方式为和朱俊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开具发票,如嘉和泰公司偿还借款,朱俊芳将抵押手续(合同、发票、收据)退回,如到期不能偿还,嘉和泰公司将以抵押物抵顶借款,双方互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等。该合同签订后,朱俊芳向嘉和泰公司发放了1100万元借款,嘉和泰公司出具了收据。至2007年4月26日,嘉和泰公司未能偿还该借款。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签订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的百桐园小区十号楼14套商铺,与嘉和泰公司抵押给朱俊芳的百桐园小区十号楼14套商铺为同一标的。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协议》中约定的乙方(嘉和泰公司)一次性还清甲方(朱俊芳)借款后,甲方将以上抵押手续(合同、发票、收据)退回乙方嘉和泰公司签订的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即为嘉和泰公司向朱俊芳出具的两张总额1035.4554万元的销售不动产发票;收据即为嘉和泰公司向朱俊芳出具的1100万元借款收据。

原告朱俊芳请求确认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签订的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判令嘉和泰公司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争议焦点

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三、法律分析

双方签订的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双方在后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可以认为借款协议的约定,实际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生效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作出的补充。其中《借款协议》约定将到期不还的借款作为给付的房款,实际上是为已签订并正在履行的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附加了解除条件,即到期还款买卖合同解除,到期不能还款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现嘉和泰公司到期未能还款,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所附解除条件未成就,应当继续履行。

四、裁判结果

1.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签订的1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

2.嘉和泰公司应当按照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履行合同。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嘉和泰公司负担。

五、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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