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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的人民调解

时间:2017-03-02 11:27:15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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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解的概念

调解强调是在第三方主持下,由第三方引导和做排解工作,双方在此基础上协商解决纠纷和争议,提出民事赔偿等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和内容等。医患双方的诉外调解,主要有卫生行政机关主持下的调解和人民调解组织主持下的调解。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任务

1989年6月17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2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其第5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医疗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一类民事纠纷,因此也属于民间纠纷,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工作范围。

三、人民调解的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6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人民调解的效力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条调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

(三)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五)当事人签名,调解主持人签名,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调解协议由纠纷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人民调解协议并不能排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主要是针对调解协议的履行、变更、撤销来进行的。

四、法律救济

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毕竟是非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的方式,因此法律对此给予法律救济的途径。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1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具体规范人民法院对涉及人民调解的民事案件的审理。当事人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处理。

(一)对起诉的受理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对于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主要有以下3种情况。

1、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但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就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履行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反驳的,有责任对反驳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2、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但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3、当事人一方以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以调解协议抗辩的,应当提供调解协议书。

(二)对人民调解协议的不同认定

1、调解协议有效。调解协议具备下列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

(1)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调解协议无效。调解过程或者调解协议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法院应当认定调解协议无效:

(1)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的调解协议或者被撤销的调解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调解协议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调解协议的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三)其他规定

1、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2、诉讼时效。

调解协议的诉讼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原纠纷的诉讼时效因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而中断。调解协议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后,当事人以原纠纷起诉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协议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的判决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3、强制执行调解协议。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五、对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

由于人民调解具有快速、便捷和司法上的相对有效性,因此,我们建议医患双方对于已经发生的医疗纠纷尽可能采取人民调解的途径来解决。

可以由医患双方执行协商,在达成民事赔偿内容之后,再一起提交给人民调解组织进行人民调解,以人民调解的名义制作人民调解书,这样有利于医疗纠纷的妥善解决,及时化解纠纷,从而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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