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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审核主要环节之发审会

时间:2016-11-30 09:49: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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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审会职能的一般性规定

发审会通过召开发审委会议进行审核工作,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设同意票与反对票,发审委委员不得弃权,发审委委员在投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

(一)发审会对初审报告的审核

发审委委员应当以谨慎、负责的态度,全面审阅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出具的初审报告。在审核时,发审委委员应当在工作底稿上提出个人审核意见。

1、发审委委员在对初审报告中提请关注为题以外的其他问题的,应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

2、发审委委员认为发行人存在初审报告提请关注问题以外的其他问题的,应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

3、发审委委员认为发行人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的,应当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

(二)发审会对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出现发审委员会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或者发审委员会议表决结果显示公平情况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排发审委会议、送达有关审核资料、对发审委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起草发审委会议纪要、保管档案等具体工作。

发审委会议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发审委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发审委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没有表决权。

二、发审会工作普通程序

发审会工作的普通程序主要适用于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1、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员会委员,并将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和参会发审委委员会名单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

2、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7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5票时为通过,未达到5票为未通过。

3、发审委委员会可以在审核过程中就存在尚待检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以书面形式提请暂缓表决,发审委员会应当就暂缓表决进行投票,同意票数达到5票的,可以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发审会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能暂缓表决一次。

4、在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行人发生了与报送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不一致的重大事项,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提请发审委召开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对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重新进行审核。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的参会发审委员会委员不受是否审核过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限制。

三、发审会的监督

中国证监会对发审委实行问责制度。出现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所有参会发审委委员分别作出解释和说明。中国证监会建立对发审委委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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