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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封存病历资料?

时间:2016-11-30 16:55:55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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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时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客观性病历资料,主观性病历资料不能复印或复制,只能在医患双方基同在场的情况封存,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共同启封。由于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主观性病历资料是记录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治疗进行分析、讨论的主观意见的资料,可以反映出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及其诊治情况的主观认识及其实施医疗行为的主观动机。

因此,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这部分病历资料对于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责任程度具有重要作用。

由于主观性病历资料易成为医患双方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关注的焦点,因此,对其进行封存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封存后可以防止病历资料被修改,保证原始病历资料的真实性。

其次,当医疗事故争议进入诉讼程序时,主观性病历资料也可能成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证据之一,而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将直接影响到医患双方的切身利益。

第三,通过封存可以增加病历的可信度,有效地防止涂改、隐匿、抢夺病历等行为的发生。

封存主观性病历资料时必须是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由于病历资料是专家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直接证据之一,其真实性可以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作出。因此,为了避免医患双方对证据真实性的质疑,只有在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才能消除疑虑,保证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场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均保证在2人以上。

通常封存的病历应为原件,但是,如果发生医疗事故时患者的治疗过程尚未终结,也可以封存复印件,封存复印件时医患双方可以共同加盖印记证明。医疗机构负有保管病历的工作职责,具备保管病历的工作条件,并且在医疗事故争议中具有重要的举证责任,因此,封存后的复印件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同时,为了充分实现医患双方权利的对等,对封存病历进行启封时,也要医患双方共同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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