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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人体医疗废物的医疗损害责任

时间:2016-12-01 10:05: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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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人体医疗废物是由于医疗活动而脱离人体的无生命价值或者生理活性的器官、组织以及人体孳生物。

人体医疗废物包括三部分:一是由于医疗活动而脱离人体的无生命价值或者生理活性的器官,胎盘即是;二是由于医疗活动而脱离人体的无生命价值或者生理活性的组织,如体液、血液等;三是由于医疗活动而脱离人体的无生命价值或者生理活性的孳生物,如肿块、肉瘤、结石、葡萄胎等。

二、特征

(一)人体医疗废物原本是人体的组成部分。无论是表现为器官、组织形态的医疗废物,还是表现为人体孳生物形态的医疗废物,其原本的形态都属于人体的组成部分,是自然人人格载体的组成部分。

(二)人体医疗废物是从人体上产生的脱落物、脱离物。任何人体器官、组织,甚至是毫无用处以至于成为人体病变的孳生物,在没有脱离人体之前,都是人体的组成部分,不能称之为“物”,更不是医疗废物。只有它们脱离了人体,离开了自然人的人格依托,才能够成为物、成为医疗废物。

(三)人体医疗废物是由于人体发生病变或其他医疗需要,因医疗活动而产生的人体脱落物、脱离物。人体器官或者组织可能会因为别的原因而脱离人体,例如基于捐献的高尚目的而为之。作为医疗废物必须是为了救治病变、进行医疗的需要,因医疗活动而使人体组织、器官以及孳生物脱离人体,成为独立物。

(四)人体医疗废物应当是无生命价值或者生理活性,不具有生理的和再生的利用价值的人体脱落物、脱离物。作为人体医疗废物,必须是丧失了生命价值,或者丧失了生理活性,因而成为“废物”。但是,这种“废物”并非毫无价值,而仅仅是丧失生理的或者再生的价值,对于其他价值,有些是存在的,有的甚至是具有很高的价值。例如人体胎盘,就具有很高的药用价值和滋补价值。

三、种类

(一)以人体医疗废物是否存在价值为标准,可以将医疗废物分为:有价值的人体医疗废物,如人体胎盘、脐带血、可用于医学研究的病变体;无价值的人体医疗废物,如踞下的肢体、切除的肿块、肉瘤、葡萄胎、死胎等。

(二)以人体医疗废物有无病菌及传染性为标准,可以将人体医疗废物分为:有病菌及传染性的人体医疗废物,它们具有社会危险性或者危害性,如肝炎患者被切下的已病变的肝脏;无病菌不传染的人体医疗废物,它们不具有危害性和危险性,如取出的结石、神经已坏死的截下的肢体、健康的胎盘及脐带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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