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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中财产间接损失的赔偿

时间:2016-12-05 11:17:21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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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受侵害后,除了因该财产自身价值降低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之外,还会给受害人带来其他方面的经济损失。例如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损坏后,除了车辆自身价值降低的损失之外,还会因车辆不能正常使用而给受害人增加交通费、误工费等负担。这些经济损失不是体现为车辆等财产本身价值降低,而是受害人因车辆等财产的损坏而增加的一些费用支出或减少的一些收入,因此属于财产间接损失。

1、误工费

当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损坏时,受害人会主张车辆定损、修理期间的误工费。对于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考人身损害中的误工费计算标准规定予以确定。

需要说明的是,误工费是专指受害人本人的误工费。对于单位车辆受损的,该单位员工处理事故和修车是其正常履行职责,不应当存在误工费。

2、承包费

这是受害人为出租车司机时会发生的特有损失。在我国,对于出租车行业是采用特许经营的方式,出租车司机经营过程中要按月向其所在的出租车公司交纳承包费。在出租车因交通事故被损坏无法运营时,司机一般仍需交纳承包费,从而形成了这种间接损失。从本质上讲,这种承包费其实是出租车司机必须的营运支出,它与工资共同构成出租车司机正常收入的外部表现形式。实际上可以将出租车司机的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收入损失划分为交纳的承包费和丧失的工资两部分。因此,对于出租车司机而言,无论道路交通事故是造成人身伤害还是造成出租车被损坏,只要发生误工时间,必然伴随着这种承包费损失。 承包费的计算标准,可以按照合同约定。

3、营运损失

这主要是从事运输业者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特有损失。当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损坏时,如果受害人是使用受损车辆从事运输业的人,则因机动车损坏导致停运就会给其造成营业收入的减少,由此发生营业损失,也称停运损失或者营运损失。对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4、交通费

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损坏后,会给受害人增加两部分交通费的支出。一是为修车、处理事故所支出的交通费,二是在车辆修理期间上下班、日常出行所支出的交通费。

5、拖车费和停车费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损坏后,有时因救援或处理事故需要会发生相应的拖车费和停车费。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拖车费和停车费,属于处理事故的费用,应当可以要求赔偿,具体数额应严格按票据认定,以实际发生为准。

6、租车费

受害人的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损坏后,在修车期间有时会租用其他车辆代替受损机动车,由此产生租车费用。应当说明的是,在一般情况下,在修车期间受害人没有必要专门另租车辆来使用,因为修车天数通常不多,不会严重妨害受害人的出行,除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确有租车的必要,否则在修车期间的租车费用应属于一种人为的扩大损失,无权要求赔偿。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受害人确有租车的必要,则相应的租车费应当可以要求赔偿。

7、电话费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后,在处理事故、修车、交涉等相关事宜时,需要联系相关单位或个人,从而发生一些电话费支出,这也属于间接损失范畴。但对于这种费用的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很少会得到支持,其中主要原因是证据问题。

8、运输费和货物清理费

这是运送货物的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损坏所会产生的间接损失。

9、路产赔偿费等责任损失

这是在交通事故中因车辆撞坏道路设施而发生的对相应产权单位的赔偿责任,也属于间接损失。从损失的本质上讲,路产赔偿费属于间接损失中的责任损失范畴,即受害人的此种损失是通过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来体现的。这种责任损失可以是因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侵害而引起,也可以是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须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这两者都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受害人在支付了相应的赔偿款后也都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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