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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伤参与度鉴定

时间:2016-12-13 09:35:39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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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损伤参与度的含义

损伤参与度是指在有外伤、疾病(包括老化和体质差异)等因素共同作用于人体,损害了人体健康的事件中,损伤在人身死亡、伤残、后遗症的发生上所起作用的比例关系。若损伤与疾病为直接因果关系的,直接援引相关鉴定关鉴定标准进行损伤程度及伤残等级评定。若损伤与疾病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的,一般不宜直接原因鉴定标准评定伤情或伤残等级,根据委托方要求需说明因果关系或参与程度。

二、损伤参与度的等级

按照损伤在疾病中的原因力大小,分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相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和没有作用6个等级。

没有作用(无,缺乏,微不足道) O%~4%;

轻微作用(略有一点,很低) 5%~15%;

次要作用(一般) 16%~44%;

相等作用(大致相同) 45%~55%;

主要作用(很高,非常) 46%~95%;

完全作用(全部) 96%~100%。

三、损伤参与度鉴定的判定原则

损伤参与度可以分为五级:

1、既有损伤又有疾病,后果完全由损伤所造成,疾病未起作用,损伤与后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为100%。

2、既有损伤又有疾病,后果主要由操作所造成,疾病只起辅助作用,则损伤与后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为70~90%。

3、既有损伤又有疾病,两者单独存在都不能造成目前的后果,或者在造成目前后果的作用上同等重要,难分主次,则损伤与目前后果之间系界限型因果关系,为40~60%。

4、既有损伤又有疾病,损伤是诱发或加重因素,即损伤比较轻微,对人体没有大的危害,但能诱发或促进疾病的发作,则损伤与目前后果之间系间接因果关系,为10~30%。

5、既有损伤又有疾病,若后果完全由疾病所致,则损伤与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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