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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判决的适用

时间:2017-07-12 13:20:52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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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判决的适用

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

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就是缺席判决。

一、缺席判决的适用情况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一)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

(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三)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五)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这就表明,经审理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适用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

二、对原告的缺席判决:

(一)被告提起反诉时,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二)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三、对被告的缺席判决:

(一)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中途退庭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被告方的,缺席判决。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

四、对无独三的缺席判决:

无独三请求权人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五、相关法律规定: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是被告必须到庭的,可以拘传。

(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所说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见《民诉意见》112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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