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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案件管辖法院

时间:2017-02-04 15:03:49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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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界定

在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发生的纠纷,不同于一般的合同纠纷,即包括一方不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如无故拖延运输期限,又包括在运输过程或者到达目的地时,托运的物品被损坏、丢失,或者对运输工具、设备造成损害,以及旅客人身遭受损害所发生的赔偿纠纷。这类合同纠纷,可能发生在运输合同始发地、中转地、也可能发生在运输到达地。发生运输合同纠纷按照以下方式解决:

(1)当事人因为上述运输合同发生纠纷,经过双方协商,可以自行解决,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看是否有合法有效的约定管辖的协议,如果有的话,则协议约定的法院有管辖权;如果没有约定,则根据法定管辖来确定管辖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肯定有管辖权;

(3)如果合同已经履行的,则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合同未履行,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合同任何一方住所地的,此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否则合同履行地法院无管辖权;

(4)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如果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非涉外诉讼中的协议管辖只适用合同纠纷的第一审案件;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协议管辖当事人可选择的法院有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当事人须在协议中对管辖法院作出明确的约定,不明确则管辖无法依协议而确定;当事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运输侵权纠纷的管辖

(1)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没有被告住所管辖

(1)因海南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4.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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