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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玻股份IPO上市案

时间:2017-01-31 09:39: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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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613

公司简称:北玻股份

发行数量(万股):6700

发行价格(元):13.5

发行市盈率(倍):44.6

保荐人: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律师: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核准日期:2011-08-30

二、上市问题

诉讼与仲裁问题,上市期间有专利诉讼和仲裁裁决的执行。

三、案例分析

(一)英国专利案

2004年10月13日公司收到英国高等法院经河南省高级法院送达的Tamglass公司(原告)诉本公司(第一被告)、Novaglaze公司(第二被告)的诉讼材料。原告以其在欧洲的0261611号有关玻璃弯曲钢化机器和方法的发明专利技术遭到侵犯为由,在英国高等法院对二被告提起诉讼。2006年2月15日,英国高等法院作出判决:二被告构成侵权,原告应在收到二被告提供的“声明”(主要是对侵权收益及花费的确认)后4周内,在“损失预计赔偿”与“利润计算赔偿”中做出选择,以确定赔偿数额。同时,二被告应于2006年3月1日之前共同支付原告诉讼过程中发生的费用25万英镑。此后,发行人以及第二被告均未提起上诉,且发行人向原告提交了计算损失的资料,但原告并未在法院判决要求的4周内就赔偿方式进行选择,二被告也均未支付25万英镑的诉讼费用。

针对英国专利案,原告于2010年单方面致函发行人要求索赔10044289.65英镑,其中损失赔偿及费用合计9930847.65英镑、诉讼费用利息113442英镑。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原告单方面直接向发行人发函提出的索赔要求,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无任何法律依据,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构成风险和影响。

(二)加拿大专利案

2011年3月10日发行人子公司上海北玻收到加拿大联邦法院寄送的加拿大诉讼案件判决书,加拿大联邦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对Glaston公司(原告,由Tamglass公司于2007年7月更名)起诉Horizon Glass & Mirror公司(被告)和上海北玻(被告)侵犯其在加拿大的专利号为1308257号“弯曲及强化玻璃板的方法及器材”和2146628号“弯曲及强化玻璃板工作站”的专利权案件(以下简称“加拿大专利案”)做出缺席判决:(1)特此声明上海北玻侵犯了Glaston的257号专利和628号专利;(2)还特此声明Horizon Glass侵犯了257号专利;(3)特此发出禁止令,禁止上海北玻以任何方式出售侵权设备到加拿大;(4)鉴于上海北玻对侵权负有责任并导致Horizon Glass侵权,由于侵权造成的损失将由法院首席书记确定;(5)费用将判给Glaston,金额为Ⅳ栏较高数额,判予第一和第二审判律师以津贴。

(三)对发行人的影响

英国专利案与加拿大专利案(简称“两境外专利案”)对发行人最大的影响就是不能在Tamglass公司持有的欧洲专利(专利号:0261611)和两个加拿大专利(专利号:1308257和2146628)有效期内(0261611号专利已于2007年9月到期失效、1308257号专利已于2009年10月6日到期失效、2146628号专利有效期至2015年4月7日)向英国和加拿大销售所谓的侵权设备。英国专利案“赔偿损失”因洛阳北玻销售该台设备未盈利,原告也无法向法院举证该台设备给其造成的损失,因而也就未对赔偿方式做出选择也未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公司可能承担的损失主要是诉讼费用25万英镑及其利息。加拿大专利案法院虽未明确具体的赔偿数额,但比照英国专利案,发行人利用涉案技术生产出口到加拿大的设备只有涉案设备一台,因此发行人可能承担的损失最高也即该台设备的全部盈利,最高不超过18万美元;原告支付的律师费预计也不会高于英国专利案的25万英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由于中国与英国、加拿大没有签署司法协助协议、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英国、加拿大法院的判决,我国法院应不予承认和执行,该等判决在中国不具有法律效力。发行人认为,竞争对手之所以选择在国外起诉发行人,这是竞争对手利用专利保护伞设置技术壁垒来遏制发行人在国外市场发展壮大的一种不正当竞争手段,而且经专业权威机构认定发行人涉案设备所使用的技术与原告在英国、加拿大申请的专利技术有本质性的区别,不存在侵权行为。

涉案技术不是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发行人自2006年英国专利案判决后,已经研发出更加优良的技术替代了涉案技术,涉案技术已经被淘汰;而且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英国和加拿大销售的设备只有2台,仅占报告期钢化设备销售数量的0.2%,即使发行人失去英国和加拿大市场,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也不会构成影响。

(四)解决措施

虽然英国、加拿大法院的判决不能得到中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但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对两境外专利案可能给公司带来的损失计提预计负债800万元。

另外,2010年4月25日,公司控股股东高学明先生针对上述案件作出如下承诺:“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起,任何由两境外专利案给洛阳北玻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均由本人负责以现金方式足额补偿,上述“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1)洛阳北玻及其控股子公司履行两境外专利案判决的支出、迟延履行金、罚款等;(2)洛阳北玻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因两境外专利案而被扣押查封及由此造成的损失;(3)因履行两境外专利案判决而给洛阳北玻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的其他损失。排除洛阳北玻及其控股子公司、洛阳北玻其他股东与上述损失有关的一切风险。”

高学明持有发行人73.32%的股份,按照2011年6月30日发行人净资产折合420805923.61元。基于此,发行人认为,高学明对案件可能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有足够的承担赔偿的能力。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过核查后认为:(1)英国和加拿大法院的判决不能得到中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该等判决在中国不具有法律效力;(2)根据专业权威机构认定,涉案技术不存在侵权行为、并且已被淘汰不再使用,再者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英国和加拿大销售的设备只有2台,数量很少,因此两境外专利案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构成影响;(3)发行人已经对两境外专利案可能给公司带来的损失计提预计负债800万元;(4)发行人控股股东高学明先生做出承诺承担任何由两境外专利案给洛阳北玻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排除洛阳北玻及其控股子公司、洛阳北玻其他股东与上述损失有关的一切风险。综上,两境外专利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发行人律师经过核查后认为:涉案技术已被发行人淘汰使用,禁止使用涉案技术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影响,英国、加拿大法院的判决不能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发行人控股股东已承诺承担两境外专利案可能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发行人也已相应计提预计负债,故两境外专利案判决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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