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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如何向普通程序转变?

时间:2017-02-01 10:32: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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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变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审判人员为适应案情变化依职权转换程序;二是当事人提出异议要求改变程序。但现行法律对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故不同法院对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具体操作略有不同。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谁是决定程序改变的适格主体

实践中存在两种做法:一是由审理该案的审判业务庭庭长决定是否改变审理程序;二是由审判人员报庭长审批,并经院长决定,方能改变程序。无论是审判人员还是当事人要求改变程序,都应当先由原简易程序的独任审判人员进行审查。如果确实应当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报请其所在法庭庭长审批。庭长拿出拟处理意见后报请院长(或分管副院长)决定,最终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决定是否改变程序。

2、是否需要重新立案

一般情况下,一件民事案件立案后,不需要因改变审理程序而再次立案。因为案件审理程序的转换对立案并不会产生实质影响,不会影响法院的管辖权,所以程序的变化不足以导致案件重新立案,只需要在程序改变后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更改相应的立案信息即可。

3、举证期限如何计算

如果案件立案后即变更使用普通程序的,举证期限按照普通程序的三十日计算。如果案件已经进行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或者已经举证且举证期已过,或者在简易程序的举证期内未举证,又改变审判程序的,应当补足三十日的举证期,当事人不要求举证的除外。

4、原简易程序的独任审判人员能否是普通程序的合议庭组成人员

基层人民法院本来人员配备就少,如果将原简易程序的独任审判人员排除在合议庭组成人员之外,那么就必须要借助外部人员(例如人民陪审员)形成合议庭。但是,独任审判人员相对于外部人员来说,对案件相对熟悉,甚至比其他合议庭组成人员熟悉案情,能够较好的引导审理活动的开展,提高办案效率。实践中遇到过这样的例外,即当事人在适用简易程序时与独任审判人员发生矛盾,并主观臆断其审判不公,故在程序改变之后要求独任审判人员回避。所以应当以由独任审判人员担任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原则,允许当事人对其申请回避。

5、是否需要重新开庭审理

审判实践中,有人认为民事案件转变程序后,应当重新开庭进行审理,但是如果事实已经查清,只是为了规避超审限的问题才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则可以不再开庭,直接由原独任审判人员向合议庭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并由合议庭进行评议,即可依照评议结果直接判决。在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已经开庭审理并查清事实,转入普通程序后也应当按照普通程序的审判流程重新开庭审理。这样可以避免独任审判人员对案件的理解及思维模式影响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意见。另外,由于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存在明显差异,如果在程序改变后不再按照普通程序审判流程再次开庭审理案件,那么将案件转变为普通程序仅仅是对案件在时间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种变相延续。而民诉意见第一百七十条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因此,这种变相延长简易程序审理期限的做法,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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