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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诉讼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

时间:2017-01-28 10:35: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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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即以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作为被告的诉讼结构。这是因为他既不同意本诉原告的主张,也不同意本诉被告的主张。他认为,不论是原告胜诉,还是被告胜诉,都将损害他的民事权益,实际上他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地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一个新的诉讼。因此,他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

人民法院对待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的诉讼,实际上是把两个诉讼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一同审理,这两个诉讼是:原来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即本诉;第三人和原来当事人之间的诉讼。

1.与诉讼标的的关系不同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只存在一个诉讼标的,即原、被告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是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或者享有  共同权利,或者承担共同义务。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是两个诉的合并审理,有两个诉讼标的。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本诉讼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存在共同权利或义务。   

2.诉的分离不同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不论当事人的人数有多少,都不能分开审理。如果起诉或者应诉时有遗漏当事人的情况,只能追加为共同诉讼人,不得另行起诉。而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尽管与本诉讼有密切联系,毕竟可以分开。既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参加已经开始的本诉,也可以另行起诉。  

3.对立方不同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之间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在诉讼中他们只能与对方当事人对立;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本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都是对立的。  

4.诉讼地位不同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是原告。  

5.参诉时间不同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可以在起诉的同时参加诉讼,也可以在诉讼程序开始后追加进来;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在本诉讼开始后参加进来。  

6.诉讼行为的效力不同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全体承认,才能对全体发生效力,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独立行驶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主体,他的诉讼行为对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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