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订单

好律师网 > 专题 > 土地房产 > 法律指南 > 正文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办理

时间:2017-01-27 12:20:00 来源:好律师网
收藏
0条回复

由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属于一项行政程序性工作,所以各地在具体的办理时间、办理地点等方面存在差异,在此我们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程序,以天津市为例,供大家参考。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5年第42号);《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2004年第72号);《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程序》(津房管[2004]296号)。

(二)办事须知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房屋租赁双方或者接受书面委托的另一方应当自房屋租赁(转租)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30内,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领取《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2.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租赁(转租)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出租代管房屋的,提供委托代管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商住两用楼的底商用于餐饮、娱乐、洗浴、洗染等经营活动的,提供房屋相邻关系人书面同意的证明;出租在建房屋的,提供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公有房屋转租的,提供公有房屋租赁合同、转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书面协议;其他房屋转租的,提供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供出租人的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事程序

1.申请。房屋租赁双方或者接受书面委托的另一方向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2.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并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告知单”。

3.审查。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在《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屋转租合同》上加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专用章,并出具《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书面告知补正事项。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标准

住宅:按套收取租赁手续费,每套100元。手续费由出租人承担。

非住宅:按租金总额的1%收取租赁手续费。手续费由租赁双方各承担50%。

注:这个标准已在2015年11月1日被取消,部分城市已提前取消。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一方面方便国家管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租赁合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由于各地在具体的办理程序和方式上稍有区别,所以您最好直接联系当地的房屋管理部门或者向当地的房产律师咨询,为您提供详细的解答。

 


收藏
0条回复

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加载更多

合同下载
    close

    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