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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一般规定

时间:2017-01-27 16:19: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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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时应当书面说明:

机构的备案、年审情况;

房屋的权属、面积、使用年限、用途、抵押、租赁、使用限制等基本情况。

二、房地产中介业务,由所在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并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合同。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一般包括: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项目名称、内容及要求;

合同履行方式、期限;

中介服务费数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受委托业务转拖给其他中介机构。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应明码标价,应在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收费应开具发票,依法纳税。

六、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只能在一个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中执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聘用无资质、资质未经注册或未经变更注册的人员从事中介服务活动。

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索取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

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

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以诋毁其他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机构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为禁止转让、抵押的房地产提供转让、抵押中介服务(如房屋无房地产证、有抵押、产权不清等);

法律、法规禁止的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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