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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验、物品勘验与人身检查的内容

时间:2017-01-29 14:29: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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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是侦查人员对刑事案件的犯罪现场进行勘察和检验的侦查活动。犯罪现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地点或者其他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和物品的场所。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场勘验应遵循下列法定程序:

(一)侦查人员接案后应迅即赶到现场,并保护好现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侦查人员到场后首先应保护现状和了解现场保护的情况,并注意观察、查明现场真伪和有无破坏等等。

(二)勘验现场的侦查人员,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三)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在侦查人员主持下参加勘验。

(四)勘验现场应当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为见证人到场。公安机关勘验重大犯罪现场时通常请上级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还应商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五)现场勘验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在司法实践中,记录现场勘验情况的方式有笔录、拍照、绘图、录像等,即先用拍照、录像或绘图方式将现场现状记录固定下来,然后将勘验的现场的有关部位、物体或痕迹的情况以及对有关物品、痕迹等的提取或保全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也可以同步拍照、录像。应当注意的是,勘验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发现犯罪痕迹和其他物证,而且还包括查明肇事或作案环境以及对于案件有意义的其他情况。侦查人员应当把现场一切有关犯罪的情况客观、全面、详细地记录下来。 

二、物品勘验

物品勘验是侦查人员对收集到的物品和痕迹进行检查和验证以确定其与案件有无关系的侦查活动。物品勘验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物品的勘验应当由侦查人员细致地进行,认真地研究物品的特征和痕迹的变化情况,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

(二)进行勘验的侦查人员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三)在对物品单独勘验时,应当聘请见证人参加。

(四)进行物品勘验首先要确定物品、痕迹与案件有无关系,如有关系进而确定其与案件事实有何种关系。如伪造账据往往与虚报冒领事实相关,涂改账目单据大多与利用账表上的少收多支从中贪污直接相关。

(五)物质、物品勘验的情况应依法制作笔录,详细地记载物证的特征和检验的过程,并由进行勘验的侦查人员、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三、人身检查

人身检查是指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查看。人身检查的目的是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这里的人身“特征”是指其人身上区别于他人的某些特有状态或标记;“伤害情况”是指其人身体上的某个部位受到损害的情况;“生理状态”是指其生理活动和身体器官的机能状况。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侦查人员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人身检查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检查。

(二)侦查人员进行人身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三)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四)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对被害人拒绝检查的不得强制进行。

(五)人身检查应严格限于查明案情的需要,对于人身有关部位或者生理状态进行检查时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尤其是对妇女的人身进行检查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和政策,不得有伤风化,更不得侮辱被检查者的人格。

(六)进行人身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参加检查的侦查人员、法医或者医生、家属或者见证人等签名或盖章。人身检查笔录应当记明检查的过程、情况和结果,尤其是对损伤的种类、受伤程度、致伤的凶器、受伤的时间等要详细记录。有必要和有条件的可以同时运用视听技术手段进行同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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