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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通告通缉的补发和撤销

时间:2017-01-29 14:30: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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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发通报

通缉令发出之后,对于出现新的重要情况,如获知犯罪嫌疑人隐藏于新地点、犯罪嫌疑人携带某危险物品、面貌特征有新的改变或者伪装等,原发布通缉令的公安机关可以补发通报,同时注明原通缉令的编号和发布日期。通报的发布范围可与原通缉令的发布范围一致,也可以根据新的情况变更范围。
  对不知真实姓名和住址,只知其外貌特征、作案手段、携带违法所得的财物等情况的,也可以采用通报方式查缉。协查通报(包括电脑信息资料中通报)是公安机关对重大刑事犯罪嫌疑人的一种通报制度,在没有法律手续的情况下,不能借此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根据协查通报查获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先拘传并立即通知办案地公安机关及时办理刑事强制措施手续,如拘传期限届满,仍然没有刑事强制措施手续,应立即放人。对在盘问中发现有重大犯罪嫌疑的,抓获地公安机关可以先办理法律手续,采取强制措施。

二、通缉令的撤销

犯罪嫌疑人自首、被击毙或者被抓获,并经核实后,原发布公安机关应当在原通缉、通知、通告范围内,撤销通缉令、边控通知、悬赏通告。为避免接到通缉令、边控通知和悬赏通告的公安机关在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死亡后仍然进行查缉、控制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得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媒体通缉或者悬赏的对象已经查获,在犯罪嫌疑人自首、被击毙或者被抓获后,发出通缉令、边控通知或者悬赏通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原通缉、通知、通告范围内及时撤销通缉令、边控通知或者悬赏通告。对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的悬赏通告,在破案或已追回涉案财物、证据后,原发布机关应撤销悬赏通告。原来通过正式的发文程序在公安机关内部发布通缉令、边控通知的,仍应通过正式的发文程序通知原接到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边防检查站。原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计算机网络等媒体发布通缉令、悬赏通告的,仍应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计算机网络等媒体发布撤销通缉令、悬赏通告。

三、悬赏通告

悬赏通告,是指公安机关为了发现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嫌疑犯罪人,用奖赏的办法公开征求别人帮助的一种措施。悬赏通告是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共同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一种方法。悬赏通告既有利于查获犯罪嫌疑人,也有利于发现重大犯罪线索或者追缴涉案财物、证据。办案部门认为需要发布悬赏通告时,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发布悬赏通告。悬赏通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媒体发布。
  悬赏通告应当写明悬赏对象的基本情况,如果悬赏的对象是人,则应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职业、身份证件号码(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机动车驾驶证、工作证等)、衣着和体貌特征,并附犯罪嫌疑人近期照片。有可能的,可以附犯罪嫌疑人的指纹及其他物证的照片。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应当写明发案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案情。如果悬赏的对象是物,则应写明物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质量、重量、特征等。为了避免悬赏兑款时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承受能力的大小,在悬赏通告上写明赏金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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