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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的条件

时间:2017-01-26 09:15:55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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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毁损、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对证据进行保护,以保证其证明力的一项措施。

一、诉讼证据保全

1.适用条件:

(1)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应当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关,即应当是能够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材料;

(2)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存在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

(3)就时间而言,在需要进行保全的时刻,待保全的证据还未到可将该证据提交到法院的时刻或当事人无法将该证据提交法院。

2.启动方式

(1)当事人申请;

(2)法院主动采取。

3.当事人申请的时间

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4.管辖:受案法院。

二、诉前证据保全

1.适用条件:

(1)证据可能灭失;

(2)以后难以取得。

2.启动方式:

利害关系人申请。

3.管辖: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由管辖权的法院。

三、诉前与诉中的担保要求

1.诉前: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2.诉中: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但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四、法律效果

对该证据能证明的相关事实,可以免除提供证据的责任。

证据保全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认定案件事实是必不可少的环节,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由于民事案件的事实是过去发生的事实,民事案件的起诉、审理直至判决需要一个过程,所需的证据可能会由于没有及时的收集而因人为或客观的原因灭失或难以取得,于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民事案件,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将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固定或保存下来,因此,有必要建立这样一套保全证据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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