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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备案中的注意事项

时间:2017-02-08 17:17:36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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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方式的确认,依据立项批准文件、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国资委审定的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确认该项目的资金来源,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对于股份制公司投资的项目应对该公司绝对控股或其相对控股的股东核查是否为国有资金投资的母公司,如控股股东为国有公司该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如某项目国有投资占30.5 % ,其他民营、外资投资均低于30 % ,该项目国有投资占相对控股应当公开招标。

二、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备案阶段应注意控制的要点。

1 、招标项目名称、规模与立项批复文件应保持一致。如2005年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曝光:X省X市的立项批复文件批准的是某海水养殖研究所的海水养殖试验研究基地,而实际建设的是该海水养殖研究所的办公楼,仅有很少的一小部分养殖场地。该单位的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说“该项目是经过严格招标手续的”。假如招标的项目名称与立项批复不符,招标规模、招标内容与立项批复不一致无疑是备案中的一大失误。

2 、投标报名环节应注意把握公开性、开放性和保密性。招标公告的公开性是指招标公告必须在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方便投标人获得信息。在招标公告中应明确告知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开放性是指准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组织在报名的有效期内随时报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为了保证投标人投标报名渠道的开放性,可以采取让投标人通过网络进行报名,避免不应该出现的人为因素的干扰。保密性是指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应当保密。但是招标法等法规中只是对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泄密行为有处理规定,而对于能够接触到该情况的媒体却没有规定,应该在网络的技术处理中做出明确媒体接触不到任何报名的情况。在投标人报名与购买招标文件的过程中任何限制和劝阻行为,均属于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

3 、招标文件备案应注意把握的时效性。

招标文件备案的时效性是确保各项工作圆满顺利完成的基础,是完成各项工作的时间保证和时间要求。

其中,出售招标文件的时间最短不少于五日为投标人有充足时间购买招标文件提供了条件,避免了因买不到招标文件而失去投标机会,这一点恰恰是不法之人的利用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 号令)和《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 号令) 规定,评标定标工作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完成。因此,不少于四十二天的投标有效期为技术复杂的、工程量大的评标,因投诉而暂缓发放中标通知书的调查处理,都提供了充足的时间。除上诉时间外,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的三十天。招标文件中规定中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履约担保的有效期为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的三十天到一百八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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