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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的诉讼费用

时间:2017-02-09 09:10: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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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发出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履行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等义务的程序。督促程序简便易行,不需要人民法院传唤当事人、证人,不需要开庭审理,耗费较小。同时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当事人承受能力,有关司法解释对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在交纳诉讼费用方面规定较为合理适当。

1、在我国,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是按件交纳诉讼费用,每件交纳申请费100元。

2、督促程序因债务人提出异议而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自己负担。

3、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支付令生效,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令规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并承担该支付令的申请费用。

4、需要注意的是,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由于其适用程序的特殊性,其诉讼费用适用非财产案件的按件收取,而非按照财产案件标准收取,因而,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不需要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在有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中,按照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债务人对支付令有异议的,自然转入诉讼程序,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请求,视为起诉。因而,此类案件的诉讼费不是按件交纳,而是按照债权人申请交付的标的额交纳,转入诉讼程序后,不需要另行交纳诉讼费用。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督促程序不是自然转入诉讼程序。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后,法院终结督促程序,债权人可以重新向法院起诉,成为一个新的案件,当事人应当按照请求债权标的额另行交纳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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