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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中股东面临的风险

时间:2017-02-20 10:07:31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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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中股东面临的风险

一、 股东身份没有直接体现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超过50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超过200人。所以,很多众筹企业采取委托持股或者持股平台持股的方式。对于委托持股模式,众筹股东的名字不会在工商登记里体现出来,只会显示实名股东的名字。尽管法律认可委托持股的合法性,但是还需要证明众筹股东有委托过实名股东。这种委托关系,是众筹股东和实名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如果这种约定没有书面文件,或者其他证据证明,众筹公司和实名公司翻脸不认可众筹股东的身份了,众筹股东有口难辩,根本没法证明“我就是这个公司的股东”,或者“他名下的股份其实是我的”。对于持股平台模式,众筹股东与众筹公司之间隔了一个持股平台,众筹公司股东名册里只有持股平台,没有众筹股东。因此,众筹股东与众筹公司之间的关系非常间接,身份也相对隐晦,对众筹公司几乎无法产生直接的影响。

二、股东无法参与公司经营

在很多众筹项目中,众筹股东虽然是公司股东,但是几乎很难行使公司股东的权利,基本上都不太能亲自参加股东会、参与股东会表决和投票。从众筹公司角度,如果每次股东会都有几十上百好人来参加,对协调和决策都会造成很大障碍,会严重削弱公司决策效率。但是,如果不尊重众筹股东的参与决策权,众筹股东的利益又很难得到保障。众筹公司收了股东的钱,不为公司办事,不好好经营,或者经营好了把公司资产挪为己有,这种做法也并不罕见。可以参照上市公司的做法,众筹股东,至少要保证自己对众筹公司的经营情况有知情权,众筹公司也应当有非常完善的信息披露、法律和审计等第三方监督的机制。同时,在必要的情况下,众筹股东也最好有提议乃至表决罢免众筹公司负责人的权利。

三、股东无法决定是否分红

众筹股东参与众筹,很多时候是看中众筹公司的盈利能力。可是,公司法并未规定公司有税后可分配利润就必须分红。利润分配方案要股东会表决通过了,才会根据这个方案向股东分配红利。如果股东会没有表决通过,或者股东会干脆就不审议这个议题,即使公司账上趴着大笔大笔的税后利润,众筹股东也只能眼馋着,拿不到。众筹公司完全可以以一句:“税后利润要用于公司长期发展的再投资”,把众筹股东推到千里之外。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强制分红,那么众筹股东只能自己保护自己,最好要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强制分红条款,即如果有税后可分配利润,每年必须在指定的日期向众筹股东分配。

四、入股方式随意化

现实的股权众筹中,发起人与众筹股东存在或近或远的亲朋好友关系,操作起来常常会很不规范。比如,有时候只是有朋友张罗说要股权众筹,项目没有看到、公司没有看到、文件没有看到,众筹的款项就打到了发起人个人的银行帐号里了。

五、把自己当作风险投资人

风险投资项目一般具有高风险、高潜在收益的特点,风险投资人会向大量的项目进行投资,大部分的项目都会投资失败,但是只要其中少数几个项目上市了、被并购,投资成功的收益回报,不仅可以弥补投资失败的损失,还能有很高的盈余。但是,股权众筹本身就是为了降低投资门槛,所以绝大多数众筹股东都是普通老百姓。一方面,众筹投资人不可能有资金向大量的项目投资,手头的资金一般也就只够投一两个项目,如果这一两个项目干砸了,那就是血本无归、棺材本都没有了。另一方面,风险投资人一般会对行业有深入的研究,对项目商业可行性的判断相对专业,而普通老百姓可能更多的是听信于众筹发起人的鼓吹、缺乏判断的能力,投资的风险也就更高。所以,普通人参与股权众筹,千万不要把自己当作风险投资人投资的项目,最好是传统一些的行业,收益可逾期、持续且稳定,最好不要追求高风险、高回报。在这个前提下,认真考察自己的投资项目,在自己熟悉的行业领域或地域范围投资。最后,还可以借鉴风险投资人的投资原则“投资就是投人”,一定要找个值得信任的众筹发起人,或者保障机制完善的众筹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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