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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时间:2017-03-29 15:34:16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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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鉴定标准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2、外伤性癫痫(轻度);

3、脑叶部分切除术后;

4、一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一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6、一足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7、四肢重要神经损伤(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遗留相应肌群肌力3级以下;

8、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9、轻度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二)头面部损伤

1、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达头皮面积50%;

2、颅骨缺损25.0cm2以上,不宜或者无法手术修补;

3、容貌毁损(轻度);

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20.0cm;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0.0cm,其中至少5.0cm以上位于面部中心区;

5、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2

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30.0cm2

7、一侧眼睑严重畸形;一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双侧眼睑轻度畸形;双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8、双眼泪器损伤均后遗溢泪;

9、双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双眼角膜移植术后;

10、双眼外伤性白内障;儿童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11、一眼盲目3级;

12、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视力≤0.5;

13、一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14、双眼象限性视野缺损;

15、一侧眼睑轻度畸形(或者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合并该眼中度视力损害;

16、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5mm以上;

17、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

18、一耳听力障碍≥81dBHL;

19、一耳听力障碍≥61dB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HL;

20、一侧鼻翼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或者严重畸形;

21、唇缺损或者畸形,露齿3枚以上(其中1枚露齿达1/2);

22、颌骨骨折,经牵引或者固定治疗后遗留功能障碍;

23、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

24、张口受限Ⅱ度;

25、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轻度)。

(三)颈部及胸部损伤

1、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50.0cm2

2、甲状腺功能损害(轻度);

3、甲状旁腺功能损害(轻度);

4、气管或者支气管成形术后;

5、食管吻合术后;

6、食管腔内支架置入术后;

7、食管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8、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累计范围相当于一侧乳房1/2以上;

9、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

10、女性一侧乳头完全缺失或者双侧乳头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11、肋骨骨折12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4根以上;肋骨骨折8根以上并后遗4处畸形愈合;

1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级;

13、冠状动脉移植术后;

14、心脏室壁瘤;

15、心脏异物存留或者取出术后;

16、缩窄性心包炎;

17、胸导管损伤;

18、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

19、肺脏异物存留或者取出术后。

(四)腹部损伤

1、肝部分切除术后;

2、脾部分切除术后;

3、外伤性胰腺假性囊肿术后;

4、一侧肾部分切除术后;

5、胃部分切除术后;

6、肠部分切除术后;

7、胆道损伤胆管外引流术后;

8、胆囊切除术后;

9、肠梗阻反复发作;

10、膈肌修补术后遗留功能障碍(如膈肌麻痹或者膈疝)。

(五)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膀胱部分切除术后;

2、输尿管狭窄成形术后;

3、输尿管狭窄行腔内扩张术或者腔内支架置入术后;

4、一侧卵巢缺失或者丧失功能;

5、一侧输卵管缺失或者丧失功能;

6、子宫部分切除术后;

7、一侧附睾缺失;

8、一侧输精管损伤难以修复;

9、尿道狭窄(轻度);

10、肛管或者直肠损伤,排便功能轻度障碍或者肛门失禁(轻度)。

(六)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一椎体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

2、一椎体并相应附件骨折,经手术治疗后;二椎体压缩性骨折;

3、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严重畸形愈合;

4、青少年四肢长骨骨骺粉碎性或者压缩性骨折;

5、四肢任一大关节行关节假体置换术后;

6、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均达75%;

7、双上肢长度相差6.0cm以上;

8、双下肢长度相差4.0cm以上;

9、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50%以上;

10、一踝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11、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25%;

12、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75%;一足5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13、双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14、双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15、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25分。

(七)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0%。

二、划分依据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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