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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时间:2017-02-28 09:48:33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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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法条

《担保法解释》第43条:“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二、追偿的范围

(一)保证人受债务人委托承担保证责任的,其追偿的范围包括:

1.保证人所清偿债务的本金及利息;

2.必要费用;

3.因不可归责于保证人的事由遭受的损害。

(二)保证人基于适用无因管理承担保证责任的,其追偿的范围包括:

1.保证人所清偿债务的本金及利息;

2.必要费用;

3.因不可归责于保证人的事由遭受的损害。

三、追偿权的行使

(一)追偿权的正常行使

1.追偿方式:①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诉讼外请求或者提起诉讼均可。②债务人破产的,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申报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2.追偿的数额:①在保证范围内,保证人承担了多大的保证责任,就有权追偿多大数额;②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3.诉讼时效:2年,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4. 须注意:《诉讼时效规定》第21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二)追偿权的预先行使

1.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即使尚未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2.各连带共同保证人只能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3.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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