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89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担保法解释》第115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担保法解释》第116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担保法解释》第117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定金的概念
定金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成立后和履行前,依照约定向对方支付的一比金钱,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定金的种类
立约定金:指为保证主合同的订立而交付的定金。
成约定金:是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定金。
解约定金:指以定金作为当事人一方保留合同解除权的定金。
违约定金:是指以定金作为违约赔偿的定金。
证约定金:指以交付定金作为合同成立证据的定金。它并不是合同的成立条件,而仅是证明合同成立的证据。一般认为,第89条兼有证约定金的性质。
四、定金的成立
(一)定金担保的主合同须有效成立。在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时,定金合同也不生效力。主合同因解除或其他原因消灭时,定金合同也消灭。
(二)定金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在定金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实际交付的定金与合同不一致以实际交付的为准,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三)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五、定金的效力
(一)预先给付和抵销的效力:双方均履行了其合同义务的。定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返还。
(二)担保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定金罚则上。定金罚则表现为:
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丧失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其适用应具备两个条件:
1.须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的事实;
2.须不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有过错。
注意:(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不能履行的,不适用此罚则;(2)因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此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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