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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将过该怎么办?

时间:2017-04-26 13:27:48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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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将过该怎么办?

在司法实践中,不少人认为,一般诉讼时效都规定为两年,自己的债权即将超过两年,或者从借款之日起算已经超过两年,那么是不是就一定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了呢?结合司法实践,在此给关注诉讼时效的债权人提出几种转被动为主动,使诉讼时效中断,以实现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自救措施。

民法意义上的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其基本含义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权益应受司法保护。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若权利人未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义务人亦未表示履行义务,权利人即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起,失去对义务人的实体意义上的请求权,其权益则不应受司法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同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所谓应当知道,是一种客观推定,就是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要客观上存在着知道的可能,当事人应当知道而没有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对于一般的借贷案件,时效起算大致有以下几种方法: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起算。2、没有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的债权,应当自债权人给予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宽限期届满时起算。3、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时起算。因此并不是说所有超过两年未还的债权就一定丧失了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由此可以看出,诉讼时效的中断,即指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在重新计算期间内,再发生中断事由,则再次中断。那么哪些事由属于法定事由呢?法定事由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直接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自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之日起计算,原诉讼时效中断。具体讲,起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直接起诉。即直接以欠款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其还款的民事诉讼。这是最常用的一种。

2、申请支付令。即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债权人可以选择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以快速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减轻诉累。

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申请后,不论在规定时间内是否起诉,诉讼时效都将因此中断。但值得注意的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要提供担保,并应承担因保全不当可能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

二、请求调解和申请仲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主张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这主要包括:

1、向基层社区、农村、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基层司法所提出调解要求。根据有关规定,不论调解能否达成协议,原纠纷的诉讼时效都将因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而中断。经调解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就从期限满时重新计算。

2、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债权人向仲裁机关对债务人主张权利,同样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3、向双方所在单位的工会和民调组织提出调解请求,由所在单位的领导对纠纷进行调解,不论调解是否达成协议,都可引起时效中断。

三、以其他非诉方式创造条件使诉讼时效中断

有的债权人对正常还款抱有幻想,怕影响关系而不愿意直接起诉债务人,也不愿申请民调等组织进行调解,那么就可以通过一些非诉的方式,自己创造条件使诉讼时效中断。

1、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这样诉讼时效就要从还款计划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就可以使诉讼时效人为延长。

2、与债务人对账,并签署书面对帐记录。因为诉讼时效将从对账之日重新计算,因此这种方式既便于诉讼又能延续诉讼时效。

3、与债务人联合签署关于债务清欠的会谈纪要。对于一时还不上债的单位,采用这种方法,既不伤和气,又能掌握清欠的主动权,还能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4、要求债务人设定担保人,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款,逾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诉讼时效从担保人设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5、与公证处的公证人员或其他与双方无关的第三者一起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在公证人员和第三者的证明下,诉讼时效将从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

6、保留车票、住宿发票、信函、电报、电话记录、录音磁带、传真等追索债务的证据资料,证明债权人一直在主张权利。

在进行以上努力后如果仍不奏效,又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也大可不必灰心丧气。因为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债权人超过诉讼时效追索债务丧失的只是胜诉权,债权人无法通过诉讼手段来达到清债的目的,但实体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一旦有债务人有自愿清偿可能的,债权人应抓住机会,督促债务人迅速清偿,必要时也可适当地做些让步,宁愿少得,也不可不得,以免坐失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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