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的概念
根据《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民法中的债,与生活中所称得债不同。民法上的债泛指某种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他方则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为债务人。而生活中所称的债,一般是指欠人钱财,较民法中的债的意思要狭窄得多。
根据《民法通则》,债主要是通过债权债务关系来体现的,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即特定的债权人向特定的债务人要求履行某项义务的请求权。同时,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债权不同于所有权,所有权是一项绝对权,是所有人针对非所有人而要求其不作为的请求权,也叫物权。
二、债的特征
1.债属于财产法律关系。所有的债都是财产法律关系,以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所体现的财产利益为客体。
2.债的主体特定。即债权人合债务人都是特定的一人或特定的数人。从而,债具有相对性,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无权请求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债务。
3.债的客体为给付。给付,即有目的地增加对方财产的特定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4.债具有平等性。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给付行为,但无权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行为、财产。从而,同一客体上可以并立数个相同内容的债权。
5.债具有期限性。债权是实现债权人特定目的的手段,目的达到,债权即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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