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订单

好律师网 > 专题 > 债权债务 > 债的种类 > 正文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和联系

时间:2017-03-02 14:17:05 来源:好律师网
收藏
0条回复

一般保证是保证方式的一种。是指保证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时,和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所谓“不能履行债务”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主合同纠纷经过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或者仲裁机关的仲裁,并且人民法院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执行后,仍然不能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才对未受清偿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对于没有依法对主合同纠纷进行诉讼或者仲裁,或者虽然经诉讼或者仲裁但并未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则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的这项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就是先诉抗辩权。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就可以在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时提出抗辩,要求债权人先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并就其财产实行强制执行,在债权人已依法对主债务人的财产申请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才履行其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责任较重的保证方式。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履行债务。比如,甲向乙借10万元,由丙作保证人,并明确承担连带责任。到了还款期后,甲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还款,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债权人乙既可以直接要求甲还款,也可以直接要求丙承担还款的责任,丙对于乙的要求不能拒绝。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对债权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保证人与债务人的地位相同,连带责任的债权人可以分别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其理由是一般保证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是实体上的权利,而非抵消债权人的诉讼请求的一项权利。因此,债权人可以将一般保证人与债务人一并起诉,一般保证人是作为共同被告,而非第三人出现在诉讼中。但是考虑到一般保证保证人可以与债务人一样成为被告,但不能影响其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保证人不得以先诉抗辩权为理由,不承担保证责任:

1、债务人的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债务人住所包括营业所在地或者居住所在地发生变化,使债权人无法找到债务人让其履行债务,那么,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就可以直接找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虽然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但是,债务人住所的变更使债权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保证人就有义务承担清偿责任,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后,应当依法中止执行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的财产实际上处于冻结状况,债权人无法立即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要求通过向清算组织申报债权,等待分配破产的途径来主张债权。由于破产财产的清偿,往往不能使债权人的债权全部得到实现,所以,如果有保证人提供保证的,债权人可以不向破产组织申报债权,而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虽然保证人订立保证合同时和债权人约定以一般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但是,由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所以,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可以在订立合同后放弃所享有的先诉抗辩权,这样保证人实际上对债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由于保证人放弃了先诉抗辩权,当然不能在债权人要求其承担责任时再主张该权利。

   


收藏
0条回复

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加载更多

合同下载
    close

    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