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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时间:2017-03-17 17:47:16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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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双边税收协定是指两个主权国家所签订的协调相互间税收分配关系的税收协定。双边税收协定是当今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形式。

二、主要目的

1、消除双重征税;

2、稳定 税收待遇;

3、适当降低税率,分享税收收入;

4、减少管理成本,合理归属利润;

5、防止偷漏税;

三、主要内容

经合组织和联合国这两个国际性 税收协定范本是世界各国处理相互税收关系的实践总结,它们的产生标志着 国际税收关系的调整进入了成熟的阶段。这两个范本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基本内容:

1、管辖原则

两个范本在指导思想上都承认优先考虑收入来源管辖权原则,即从源 课税原则,由纳税人的居住国采取免税或抵免的方法来避免国际双重征税。但两个范本也存在重要区别:联合国范本比较强调收入 来源地 征税原则,分别反映 发达国家和 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经合组织范本较多地要求限制收入来源地原则。两个范本对协定的适用范围基本一致,主要包括纳税人的适用范围规定和 税种的适用范围规定。

2、常设机构

两个范本都对常设机构的含义作了约定。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场所,包括三个要点:第一,有一个营业场所,即 企业投资,如房屋、场地或机器设备等。第二,这个场所必须是固定的,即建立了一个确定的地点,并有一定的永久性。第三,企业通过该场所进行营业活动,通常由公司人员在固定场所所在国依靠企业(人员)进行 经济活动。明确常设机构含义的目的,是为了确定缔约国一方对另一方企业利润的征税权。常设机构范围确定的宽窄,直接关系居住国与收入来源国之间 税收分配的多寡。经合组织范本倾向于把常设机构的范围划得窄些,以利于 发达国家征税;联合国范本倾向于把常设机构的范围划得宽些,以利于 发展中国家。

3、税率限定

对 股息、 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 投资所得征收预提税的通常做法,是限定收入来源国的税率,使缔约国双方都能征到税,排除任何一方的 税收独占权。税率的限定幅度,两个范本有明显的区别。经合组织范本要求税率限定很低,这样收入来源国征收的预提税就较少,居住国给予抵免后,还可以征收到较多的 税收。联合国范本没有沿用这一规定,预提税限定税率要由缔约国双方谈判确定。

4、税收待遇

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主张平等互利的原则。缔约国一方应保障另一方 国民享受到与本国国民相同的 税收待遇。具体内容为:

国际无差别。即不能因为纳税人的国籍不同,而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给予的 税收待遇不同。

常设机构无差别。即设在本国的对方国的常设机构,其 税收负担不应重于本国类似企业。支付扣除无差别。即在计算企业利润时,企业支付的 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支付款项,如果承认可以作为费用扣除,不能因支付对象是本国居民或对方国居民,在处理上差别对待。

资本无差别。即缔约国一方企业的 资本,无论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所拥有或控制,该企业的 税收负担或有关条件,不应与缔约国一方的同类企业不同或更重。

5、偷税逃税

避免国际偷税、逃税是国际 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之一。两个范本对这方面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有:

分日常情报交换和专门情报交换。日常的情报交换,是缔约国定期交换有关 跨国纳税人的收入和经济往来资料。通过这种情报交换,缔约国各方可以了解 跨国纳税人在收入和经济往来方面的变化,以正确地核定应税所得。专门的情报交换,是由缔约国的一方,提出需要调查核实的内容,由另一方帮助核实。

为了防止和限制国际合法避税,缔约国各方必须密切配合,并在协定中确定各方都同意的 转让定价方法,以避免纳税人以价格的方式转移利润、逃避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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