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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002252)IPO上市案

时间:2017-03-21 12:48:39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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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分类

主体资格问题——资产转让瑕疵——国有资产转让程序瑕疵。

二、问题解决方案

有权机关予以确认并由股东承诺承担责任。

三、案例分析

上海莱士报告期内涉及的重大收购主要是对原对口浆站的收购,具体情况如下:

1、收购石门单采血浆站

石门单采血浆站是由常德市卫生局、常德市中心血站和石门县卫生局三家联办,于2001年成立的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自设立以来,石门单采血浆站一直是该公司定点供应血浆单位。

2005年4月,该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莱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常德市卫生局签署《石门单采血浆站产权转让协议书》、《产权转让协议书补充条款》,约定常德市卫生局将所持有的石门单采血浆站全部产权转让给上海莱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参照上海诚惠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诚惠评报[2005]012号),剥离部分权属存在争议的资产后以零价格进行转让。

2006年3月,国家卫生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单采血浆站转制的工作方案》(卫医发[2006]118号文)要求单采血浆站必须转制为由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设置,按照此规定,上海莱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能设立浆站。

2006年6月上海莱士联合自然人杨文出资成立了石门莱士单采血浆站有限公司,承接石门浆站采浆业务。2006年10月29日,石门县卫生局、常德市卫生局、中共石门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石门县人事局、石门县发展改革物价局、石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石门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领导小组、石门县国家税务局、石门县地方税务局、石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石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上述转制。

2006年12月湖南省卫生厅同意变更单采血浆证(湘卫医血浆站字[2004]第03号)至石门莱士单采血浆站有限公司。2007年6月,常德市卫生局、常德市中心血站及石门县卫生局作出《关于<石门县单采血浆站产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合同>的声明确认函》,根据该确认函,常德市卫生局与上海莱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9日签署的《石门县单采血浆站产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合同》系经常德市中心血站及石门县卫生局授权常德市卫生局代表该两方签署。另,鉴于上述合同签署后,有关部门同意石门浆站产权受让主体变更为上海莱士,常德市卫生局、常德市中心血站及石门县卫生局三方共同确认并同意,前述合同项下上海莱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享有及承担的权利义务全部由上海莱士承继享有和承担,且效力追溯至合同签订之日。

2、收购巴马瑶族自治县单采血浆站

巴马瑶族自治县单采血浆站是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卫生局于1997年设立的事业单位。1997年以来一直是该公司定点供应血浆单位。2006年5月,按照卫医发[2006]118号文要求,经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巴政函[2006]19号),上海莱士与巴马瑶族自治县卫生局签署《巴马瑶族自治县单采血浆站产权转让协议书》,以经百色红星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百星评综字[2006]21号)的巴马瑶族自治县单采血浆站机器设备资产价值232,168元为转让价格,受让巴马瑶族自治县单采血浆站全部产权。上述转让行为业已经巴马瑶族自治县财政局确认。2006年5月20日,巴马瑶族自治县卫生局已出具文件确认:巴马瑶族自治县单采血浆站设置权正式由该局变更为上海莱士。

2006年6月,上海莱士与自然人唐建共同投资设立了巴马单采血浆站有限公司,使用原巴马瑶族自治县单采血浆站单采血浆许可证承接采浆业务,原巴马瑶族自治县单采血浆站将按照卫医发[2006]118号文要求注销。目前单采血浆许可证机构名称已经变更为巴马莱士单采血浆有限公司(登记号:桂卫医血浆站字[2007]25号、有效期自2007年4月3日至2009年4月3日)。2007年7月11日,巴马单采血浆站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巴马莱士单采血浆有限公司”。

3、收购灵璧县单采血浆站

灵璧县单采血浆站是由灵璧县卫生局开办的事业单位,成立以来一直是该公司定点供应血浆单位。

2006年1月,公司与灵璧县卫生局签署《灵璧县单采血浆站产权转让协议书》,以经上海信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沪信达评报字[2005]第0325号《评估报告》)的灵璧县单采血浆站整体资产价值27.35万元为转让价格,受让灵璧县单采血浆站全部产权。上述转让行为业已经灵璧县卫生局确认。2006年3月2日,灵璧县卫生局已出具文件确认:灵璧县单采血浆站设置权正式由该局变更为上海莱士。2006年11月,上海莱士与自然人曹敏共同投资设立了灵璧莱士,使用原灵璧县单采血浆站采血浆许可证(皖卫血浆字[1998]006号)承接采浆业务,原灵璧县单采血浆站按照卫医发[2006]118号文要求注销。目前单采血浆许可证机构名称变更为灵璧莱士的程序正在进行,经安徽省卫生厅确认,原有单采浆许可证有效期延期至2008年6月30日。本次收购公司已经履行了作为收购方的全部法定义务,且转让价格业经有权部门确认。

4、收购武鸣县单采血浆站

武鸣县单采血浆站是由武鸣县卫生局开办的事业单位,1997年以来一直是该公司定点供应血浆单位。

2006年8月30日,按照卫医发[2006]118号文要求,经武鸣县人民政府批准(武政办[2006]66号),上海莱士与武鸣县卫生局签署《武鸣县单采血浆站产权转让协议书》,以经广西东方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东广评报字[2006]第029号《评估报告》)的整体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净资产评估值2,828,346.71元),以及武鸣县地价评估事务所评估的武鸣县单采血浆站土地使用权价值(武国土资价[评]2006A058号《评估报告》,评估值107.81万元)为参考,确定以560万元受让武鸣县单采血浆站全部产权。上述转让价格业已经武鸣县财政局确认、经武鸣县人民政府批准(武政复[2006]73号)。2006年12月,上海莱士与杨国彦等9位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了武鸣莱士,2006年12月,武鸣莱士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颁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桂卫医血浆站字[2006]14号),承接原武鸣县单采血浆站采浆业务。

5、收购大化瑶族自治县单采血浆站

大化浆站是由大化瑶族自治县卫生局和县卫生防疫站于1996年联合投资兴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成立至今一直是公司定点供应血浆单位。

2007年1月,经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大政复[2007]4号)批准,上海莱士与大化瑶族自治县卫生局签署《大化瑶族自治县单采血浆站产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根据大化浆站经评估的资产价值为参考定价的依据(广西明冠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广明冠估[2006]0913号《土地估价报告》,土地使用权评估价115.1万元;广西明冠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广明冠估[2006]0905号《房产估价报告》,房产总价185.13万元;百色德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德盛会师评报字[2006]第07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大化浆站不含房地产净资产评估值-7.6万元)。上述评估报告经大化瑶族自治县财政局以大财国资[2006]12号文核准,以核准后的净资产值(合计292.60万元)为参考,上海莱士作价323万元受让大化浆站全部产权。价款已于2007年1月25日支付完毕。2007年4月11日,大化瑶族自治县财政局对上海莱士受让大化瑶族自治县单采血浆站全部产权出具了大财函[2007]4号产权转让确认函。

2007年6月,上海莱士投资设立了大化莱士单采血浆有限公司,并已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桂卫医血浆站字[2007]33号)承继大化浆站的采浆业务。

6、收购濉溪县单采血浆站

濉溪浆站是由濉溪县卫生局于1991年设立的事业单位,1997年以来一直是公司定点供应血浆单位。2006年12月,经濉溪县人民政府批准(濉政秘[2006]66号),公司与濉溪县卫生局签署《濉溪县单采血浆站产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公司根据濉溪浆站经评估(上海信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信达评报字(2006)第A120-1号《资产评估报告》)的净资产值(合计52.72万元)为转让价格受让濉溪浆站全部产权。价款已于2007年1月12日支付完毕。公司拟按卫医发[2006]118号文要求,将濉溪浆站转制为由公司控股80%以上的企业法人单位,目前新浆站有限公司正在进行注册前的验资工作,待新浆站有限公司注册完成之后,公司将及时把单采血浆许可证变更至新浆站名下。2006年12月26日,公司与自然人惠铁汉签署《濉溪莱士单采血浆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公司将拟设立的新浆站有限公司20%的股权转让给惠铁汉。本次收购公司已经履行了作为收购方的全部法定义务,濉溪县人民政府批准了产权转让协议。

7、收购马山县单采血浆站

马山浆站是由马山县卫生局于1996年设立的事业单位,1997年以来一直是该公司定点供应血浆单位。

2007年1月,公司与马山县卫生局签署《马山县单采血浆站转制协议书》,约定公司收购马山浆站全部产权。以广西桂科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桂科评报字[2006]第121号)、广西桂科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估价报告》及公司南宁金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审计报告》(金誉会审字[2007]2号)为参考,马山浆站转让价格为378.87万元。2007年3月21日,马山县卫生局、马山县财政局、马山县国土资源局、马山县规划建设局、马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马山县经济贸易局及马山县国有企业改革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了马山县单采血浆站转制资产(含土地)的处置。2007年3月26日,马山县人民政府以“马政函[2007]26号”《关于县单采血浆站改制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由上海莱士收购马山浆站,同意按净资产人民币3,788,700元作为马山浆站的转让价格。2007年3月30日,马山县卫生局与上海莱士签署《马山县单采血浆站产权转让协议书》。公司已于2007年4月6日支付完毕转让价款。2007年4月11日,马山县财政局出具《产权交易确认书》,确认马山县卫生局以协议转让方式将马山县单采血浆站的全部产权转让给上海莱士。2007年8月,上海莱士投资设立了马山莱士单采血浆有限公司。单采血浆许可证(桂卫医血浆站字[2007]32号)已变更至“马山莱士单采血浆有限公司”名下。

8、收购大新县单采血浆站

大新浆站是由大新县卫生局于1995年设立的事业单位,1997年至今为公司定点供应血浆单位。

2007年1月,经大新县人民政府批复(新政函[2007]2号),公司与大新县卫生局签署《大新县单采血浆站产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公司收购大新浆站全部产权,以经评估后的净资产1,964,535.31元(南宁市金正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报告书》(金正评报字[2006]1103号))作为受让价格。公司已于2007年2月2日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大新县财政局已出具《大新县单采血浆站产权交易确认函》。2008年3月,上海莱士投资设立了大新莱士单采血浆有限公司。目前,单采血浆许可证(桂卫医血浆站字[2007]21号)已变更至“大新莱士单采血浆有限公司”名下。

(二)公司收购各浆站存在相关法律瑕疵的情况说明

1、石门浆站

上海莱士对石门浆站的收购存在未办理评估备案手续问题,本次产权转让参照评估报告定价已得到石门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领导小组的批准。

保荐人和律师认为上述未办理评估备案手续问题不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2、巴马浆站

巴马浆站的收购存在未进行清产核资及审计问题。收购定价参照评估报告并经巴马瑶族自治县财政局确认。

保荐人和律师认为,未进行清产核资及审计不影响产权转让交易的有效性,发行人对巴马浆站的收购真实、合法、有效,该等问题不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3、武鸣浆站

武鸣浆站的收购存在未进行清产核资问题。收购价格参照评估报告并业经武鸣县财政局确认、武鸣县人民政府批准。

保荐人和律师认为,未进行清产核资不影响产权转让交易的有效性,发行人对武鸣浆站的收购真实、合法、有效,该等问题不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4、灵璧浆站

灵璧浆站的收购存在未办理国有资产转让评估备案、经营场所产权不清及个人集资问题。收购价格依据评估报告并经灵璧县卫生局确认;上海莱士股东承诺灵璧浆站存在的个人集资问题对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将对上海莱士给予及时、足额的补偿。

保荐人和律师认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对于未进行资产评估备案的行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本次收购行为无效,但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尚未就本次交易提出异议;而灵璧浆站存在经营场所权属不清问题如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将无法保证灵璧莱士公司合法拥有及使用经营场所。

但灵璧莱士公司于2006、2007年向发行人供浆量分别为8.84吨、4.94吨,占发行人2006、2007年投浆总量比例较小,因此,保荐人和律师认为,即使灵璧莱士由于其自身法律瑕疵而影响发行人对其的正常采浆,但由于该公司供浆量仅占发行人投浆总量的很小份额,且发行人的股东均已作出有效的承诺,故不会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亦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5、大化浆站

大化浆站的收购存在未进行清产核资问题。收购价格参照评估报告并经大化瑶族自治县财政局核准。

保荐人和律师认为,未进行清产核资不影响产权转让交易的有效性,发行人对大化浆站的收购真实、合法、有效,该等问题不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6、濉溪浆站

濉溪浆站的收购存在未进行清产核资及未办理国有资产转让评估备案问题。保荐人和律师认为,未进行清产核资不影响产权交易的有效性,而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对于未进行资产评估备案的行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本次收购行为无效。但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尚未就本次交易提出异议。

濉溪浆站于2006、2007年向发行人供浆量分别为13吨、5.63吨,占发行人2006、2007年投浆总量比例较小,因此,保荐人和律师认为,即使濉溪浆站由于自身法律瑕疵而影响发行人对其的正常采浆,但由于该浆站供浆量仅占发行人投浆总量的很小份额,故不会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亦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7、兴平浆站

兴平浆站的收购存在出让方-杨波未能提供其拥有原兴平浆站产权证明的问题。

公司在兴平浆站收购过程中履行了资产评估、陕西省卫生厅的报批、与杨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一系列程序,且目前已经向杨波支付了全部收购价款,也未有任何第三方对该产权转让提出任何异议。根据陕西省卫生厅“陕卫医便函[2007]48号文”,兴平单采血浆站已正式隶属上海莱士所有,且兴平浆站已取得陕西省卫生厅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兴平莱士目前已完成公司设立工作。公司已合法拥有兴平莱士的股权,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保荐人和律师认为,根据2007年10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发行人目前已经合法拥有兴平莱士80%的股权,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杨波未能提供其拥有原兴平浆站产权证明的问题不会对发行人管理兴平莱士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也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8、下属浆站部分浆机产权不清问题

发行人各子公司/浆站进口采购的采浆机均无购置发票或相关合法拥有该采浆机的凭证,发行人各子公司/浆站进口采购的采浆机的权属存在潜在的纠纷。

为了避免上述进口浆站可能产生的纠纷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公司与陕西正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源科技”)、四川南格尔生物医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格尔公司”)签署了《长期战略合作协议》。根据协议,公司承诺在生产正常时购买其采浆离心耗材(血浆分离器、血浆管路、收集袋、采血器),正源科技、南格尔公司承诺按时保质提供采浆离心耗材并负责公司所有采浆机的免费维修。采浆站由于产权不明的采浆机被收回或转移的情况发生时,正源科技、南格尔公司承诺保证提供足够的采浆机,保证浆站采浆业务正常进行。协议有效期为2007年3月5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

保荐人和律师认为,上述两份《长期战略合作协议》系协议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协议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下属公司/浆站浆机产权不清的问题,发行人已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因此,该等问题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亦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资产转让是公司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常见行为,资产转让瑕疵则多见于国有资产的转让中。这是因为相关法律法规为国有资产的转让设置了一系列的程序,如审批、评估、公开交易等,以保护国有资产。对于企业而言,缺少前述繁复的程序的其中一步,就会造成资产转让瑕疵。拟上市公司如存在类似的问题,可参考以下思路解决:

第一,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办理资产转让所涉及的审批程序及其他相关程序;

第二,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说明,追认存在瑕疵的资产转让行为;

第三,解释该资产转让行为未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害,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四、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4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5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12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批准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

第13条 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25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32条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和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一)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

(二)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

(三)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六)转让方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企业国有产权作为担保的,转让该国有产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

(七)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产权转让合同签订的;

(八)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对以上行为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相关企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由于受让方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受让方应当依法赔偿转让方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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