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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时间:2017-03-23 10:06: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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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是指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审查受理,将债务人的财产公平分给债权人的特定的审理程序。它是一种独立的程序制度。破产,通俗地说,就是企业法人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破产还债是债务人无力清偿全部债务,对债务人的所有财产通盘整理清算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特点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其特点是;

1、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仅适用于企业法人,对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公民则不适用,而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则适用于一切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公民;

2、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因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提出申请而开始,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因原告起诉而开始;

3、依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目的在于清理企业法人的财产,并在多数债权人间进行分配,而依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目的在于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并责令义务人履行义务,以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

4、依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结制,而依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结制。

三、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206条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非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均不适用该法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其他经营组织只能适用《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来凋整它们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种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但联营企业中的联营各方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该联营企业的破产不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目前我国的破产制度,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两个部分组成。虽然两者适用的主体范围不同,但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的基本内容是一致的,并且在一些具体规定上有互补的作用。因此,人民法院在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破产案件时,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规定外,还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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