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分为不动产、动产、权利、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允许抵押的动产
《担保法》允许抵押的动产主要包括:机器、航空器、船舶、机动车、家具、家用电器、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具体规定是《担保法》第34条第1款第2、4项。
三、禁止抵押的动产
(1)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3)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4)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四、动产抵押登记流程
动产抵押登记流程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登记内容是动产抵押登记流程的关键内容。
1、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
2、代理人名称(姓名);
3、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4、担保的范围;
5、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6、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7、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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