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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时林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冉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

时间:2017-04-07 09:31:38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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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时林及原审被告冉雷、黎旭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2016)黔0626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对王时林伤残赔偿金51617.24元、误工费3720元的判决,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王时林系农业户籍,也没有提供经常居住地为城市和经济收入来源于城市的证据,应当按农业人口标准进行计算伤残赔偿金。2、王时林年届七十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一审法院判决其误工费3720元明显不当。

王时林未提出答辩意见。

王时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由保险公司赔偿误工费3720元、护理费8280元、交通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200元、营养费3000元、伤残赔偿金61940.69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鉴定费12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97340.69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5月14日,冉雷驾驶黎旭拥所有的贵D×××××号小型轿车将王时林撞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时林受伤后住院治疗62天。经鉴定,王时林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评定为伤残九级,胸椎压缩性骨折为伤残十级,需后续治疗费6000元及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60日。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保险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王时林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共计120192.40元,扣除垫付款后为83317.24元。判决: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王时林83317.24元。案件受理费2234元,减半收取1117元,由王时林负担176元,由冉雷负担941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法院认定如下:王时林提供了其所在村委会提供并经乡政府证明的其在城内务工证明,南国酒店也出具了王时林自2013年5月起在南国酒店务工的证明,故一审判决认定王时林的主要经济来源于城镇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对王时林是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还是按照农业人口标准进行计算伤残赔偿金;2、王时林年届七十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应赔偿其误工费。

三、法律分析

关于上诉人保险公司提出原判对王时林的伤残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不当及王时林年届七十岁,不应当判决误工费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王时林提供的证据,证实其主要经济收入来源于城镇,且案发前仍处在务工期间,上诉人虽对此置疑,但未能提供否定性证据,所提南国酒店开业时间晚于王时林务工开始时间的理由及王时林年老(不能务工)的理由均不足以抗辩。故对其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四、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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