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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房地产纠纷的原则

时间:2017-04-18 17:40:43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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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房地产纠纷的原则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处理民事、行政和经济纠纷案件所必须遵守的各项法律原则,主要是诉讼法的各项原则。这方面的法律原则主要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调解与审判相结合的原则,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等。另一方面是与房地产法相关的原则,也就是基于我国房地产法的本质要求,在处理房地产纠纷时所必须遵循的特殊的原则。这方面的法律原则主要有:

(一)公民住宅利益优先原则

我国公民住宅利益不仅受房地产法保护,而且其所体现的公民居住权和房屋所有权还直接受宪法保护,具有比其他一般财产权更重要的法律地位。公民的住宅利益所体现的不仅是每个公民的个体利益,而且是包括每个公民在内的社会的利益,因而受到法律优先的保护。房地产纠纷的处理如果造成公民被剥夺居住权而成为无家可归者的局面,无论如何也不是一种好的社会效果。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国家优先发展居民的住宅建设,国家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比其他一般建设项目受到法律更严格的保护。居民住宅利益也包括住宅环境利益,这种利益受宪法和环境法的严格保护。

(二)消费者保护原则

在住房商品化条件下,公民住宅利益往往表现为消费者利益,因而直接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利益关系中,法律的保护向消费者倾斜,公民作为住宅消费者,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包括选择权、知情权、安全权、求偿权、监督权等;而作为经营者的房地产商则必须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各项义务,包括对房屋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保证义务、公平交易义务、损害赔偿义务、接受监督义务等。在房地产诉讼中房地产消费者享有诸如举证责任倒置等特殊的诉讼权利。在房屋租赁关系中,承租人作为消费者的法律资格由来已久,近一个世纪以来,欧洲大陆法国家在房屋租赁法律关系中赋予承租人以消费者权利,并由法律给予优先保护。这种规定近年来在一些国家虽有所变更,但其作为消费者权利的性质并未根本改变。

(三)利益协调和兼顾原则

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不同的是,房地产法律关系至少涉及三方当事人的利益,即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利益、房地产经营者的商业利益和公民作为房地产消费者的利益。当这三者利益发生冲突、产生纠纷时,法律在基于保护弱者而对消费者权益优先保护的前提下,也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充分发挥法律协调利益的功能,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宗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地发展。另一方面,这一原则的贯彻也是房地产业特殊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房地产业既是高赢利的产业,也是风险程度较高的产业,其高赢利性要求法律在实施的过程中更严格地限制对资源的过度利用,限制投机利益的过度膨胀,使房地产业经济利益在全社会范围内合理地分配;其高风险性则要求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把这种高风险所造成或可能带来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的程度。总之,房地产利益协调和兼顾的原则在解决房地产纠纷中的适用,就是要保证房地产业发展中的实质公平,防止房地产业发展中的大起大落,以保证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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