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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时间:2017-04-21 10:39:53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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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保险人的权利

(一)保险金请求权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确定了被保险人最主要的权利,即保险金请求权。投保人之所以愿意为被保险人投保,无不是希望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以获得经济支持,减少遭受的痛苦与不幸。因此,被保险人对于保险金的请求权可以满足投保人的意愿,实现其订立合同的基本目的。

(二)被保险人的认可权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人寿保险合同的保费支出相对于可能获得的保险金而言少之又少,一般认为巨额保险金可能诱发道德风险或者赌博行为,受益人单独或者与投保人合谋作出违法之举,使被保险人陷于极度危险当中。为了防止出现与保险功能背道而驰的情况,各国法律莫不规定类似条款,赋予被保险人对人寿保险合同同意其作为保险对象并认可保险金额的权利,如果其不同意成为被保险人或者不认可保险金额,则合同无效。姑且称该权利为被保险人的认可权。

(三)同意保险单转让、质押权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我国保险法没有从正面明确保险单是否可以转让、质押,但从该条款的语义中可以得出肯定答案,目前这也是理论及实务界的通说。由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一般存在某种特别的联系,可能是特定的身份关系,如夫妻、父子,也可能关乎道德、社会公益,保险单一旦转让必然影响到“特别的联系”,有可能导致保险利益丧失,致使保险合同无效,并且有可能加大道德风险,这些都是我们不愿看到的。因此人寿保险合同转让时须由被保险人同意是必要的。

二、被保险人的义务

1、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负有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2、对于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4、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5、财产险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6、财产险被保险人负有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的义务;

7、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及时通知保险人;

8、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9、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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