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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人身保险的责任范围

时间:2017-04-21 10:48:31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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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团体人身保险是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为保险对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疾病死亡或意外事故伤残的,由保险人按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以1年为期,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有效期内死亡或残废为条件,以团体单位为投保人,以团体单位在职员工为被保险人,保险费由投保人汇总交付。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事故以致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给付全部报信金,部分残废可按照残废程度给付部分保险金。

凡年满16周岁到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人,都可作为被保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人集体办理投保手续。该险种具有手续简便、收费低廉、经济保障较大等特点,投保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保险金额,确定后中途不可更改。

二、责任范围

本保险为死亡、残废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疾病或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5、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相关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6、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领取保险金后,又因其他原因死亡,保险公司仍给付保险金额全数。但在确定残废后的一百八十天内由于同一原因死亡的,保险公司只给付保险金的差额。

三、除外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四、保险条款

1、保险对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年满十六周岁到六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2、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3、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每人最低为壹千元,最高为三千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二至四款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领取保险金后,又因其他原因死亡,保险公司仍给付保险金额全数。但在确定残废后的一百八十天内由于同一原因死亡的,保险公司只给付保险金的差额。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4、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根据投保单位的人员是否全部投保和投保单位的工作性质分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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