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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退还制度的分类

时间:2017-04-21 17:17:14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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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关税退还制度包括复出口退税和溢征退税两类退税。

一、复出口退税

1、复出口退税的定义

对已纳进口关税的进境货物,在境内经加工、制造或修理后复出境时,海关退还全部或部分原已纳关税税额,称为复出口退税。我国海关目前仅对曾有违反海关法行为或长期不履行核销义务的加工企业的进料加工合同项下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等适用。

复出口退税应由原纳税人向原征税海关办理有关货物的复出口手续后,由海关根据实际出口货物所消耗的料件数量核定应退还关税税额,并填发收入退还书,交原纳税人凭以向指定银行办理退税手续。

2、复出口退税的优缺点

复出口退税制对于不具备有效的保税条件,又不易管理的分散加工的进口料件,可以保证严密监管,是国际上很早就普遍采用的一种海关管理制度。该制度可以有效防止借进口料件加工名义偷逃关税供境内消费。

其缺点是有关加工企业需先行支付税款,待成品出口后才能退还关税。因占用资金,加工企业需增加加工期间的利息成本。

二、溢征退税

1、溢征退税的定义

纳税人缴纳关税后,海关或纳税人发现应征税额少于实征税额,即构成溢征。海关将实征税额大于应征税额的部分追还给纳税人的行政行为,即称为溢征退税。

2、溢征退税的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海关法的规定,下列造成溢征关税的,情况属溢征退税范围:

(1)海关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或不适当。

(2)海关计征关税中有技术性错误。

(3)海关核准免验进口货物,税后发现有短卸(包括装船时短装)事情。

(4)进口货物征收关税后海关放行前,发现国外运输或起卸过程中遭受损坏或损失,并不再补偿进口;起卸后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损失;以及海关查验时发现非因仓库管理人员或货物所有人保管不当而致货物破漏。损坏、腐烂。

(5)海关放行后发现货物不符合规定标准,索赔后不再补偿进口者。

(6)已征出口税因故未能装运出口,申报退关者。

(7)依法可以享受减免关税优惠,但申报时未能缴验有关证明,征税后补交有关证明,经海关同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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