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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城西物资有限公司与程树森、陈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时间:2017-05-04 12:42:31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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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再审申请人南京城西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西物资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程树森、陈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公司、郑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2011)宁民终字第2436号民事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

城西物资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程树森居住地、工作单位、误工损失等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二)原审判决城西物资公司与陈航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超出了诉讼请求范围。因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对本案再审。

被申请人程树森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正确,请求驳回城西物资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程树森居住地、工作单位、误工损失等主要证据是否是伪造;2、城西物资公司与陈航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否超出诉讼请求范围。

三、法律分析

(一)关于程树森居住地、工作单位、误工损失等主要证据是否是伪造的问题

1.居住地问题。在一、二审中,程树森提供溧水县公安局和溧水县永阳镇中大街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其居住在城镇,虽然城西物资公司对公安机关及当地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中的内容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其未提供有效证据否定上述证据,故原审法院认定程树森居住地在城镇并无不当。2.工作单位问题。程树森提供了溧水县永阳镇文化传播公司、溧水县永阳天地电脑文印部等五家单位出具的程树森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过户外广告安装及修理行业的证明,陈航也认可程树森是在同陈航一起赶赴为客户安装户外广告牌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可以认定程树森在交通事故发生前确系从事过户外广告安装及修理行业。城西物资公司虽然对上述五家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的真实性持有异议,但未提供有效证据否定上述五家单位出具的证明,故原审法院认定程树森从事户外广告安装及修理行业并无不当。3.误工损失问题。原审法院根据程树森所从事的行业并参照2008年度建筑装饰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认定其误工损失,该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二)关于城西物资公司与陈航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否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问题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解释”)的相关规定,”人损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由于郑军和陈航的共同过失,造成程树森受伤致残,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审法院判决城西物资公司与陈航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故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四、裁判结果

综上,城西物资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京城西物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五、裁判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2、《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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