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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天策实业有限公司与福建伟杰投资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二审裁定案

时间:2017-05-22 11:05:15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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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一审原告福州天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策公司)因与被告福建伟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杰公司)、一审第三人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康人寿保险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一案,以伟杰公司未按规定将代持的股份过户到天策公司名下为由,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确认《信托持股协议》已于2014年10月30日终止;二、伟杰公司将其受托持有的4亿君康人寿保险公司股份立即过户给天策公司,并办理股份过户手续;三、君康人寿保险公司就天策公司持有4亿股份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中,并办理股份变更工商登记。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天策公司的起诉后,一审被告伟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天策公司起诉时提交的《证据清单》显示,《信托持股协议》约定的2亿元股份即2012年12月芜湖、杭州两家公司转入的2亿元,双方争议标的额仅2亿元,而非4亿元。本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福建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以上3亿以下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故本案依据上述标的,应由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认为:原告天策公司主张2011年11月3日天策公司与伟杰公司签订《信托持股协议》将其拥有的2亿股君康人寿保险公司(原名01lydyh01正德人寿股份有限公司01lydyh01)股份以信托方式委托伟杰公司持股。还主张伟杰公司代持股期间,天策公司在2012年12月通过指定案外两家公司转入2亿元给被告伟杰公司用于增资扩股。天策公司实际委托伟杰公司代持的上述股份达4亿股。天策公司诉请伟杰公司返还该4亿股股份。从天策公司诉请体现的标的金额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上看,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伟杰公司主张双方争议标的额仅2亿元,而非4亿元,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伟杰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伟杰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伟杰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称: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应当对天策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天策公司起诉时争议标的额虚高2亿元,伟杰公司没有举证义务证明被上诉人起诉时争议标的额是2亿元还是4亿元。本案争议标的额仅2亿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天策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件的级别管辖。

三、法律分析

天策公司主张以信托方式委托伟杰公司代为持有君康人寿保险公司(原名01lydyh01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01lydyh01)4亿股,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信托已终止,伟杰公司将该4亿股过户至天策公司名下。天策公司提交签订日期为2011年11月3日的《信托持股协议》,欲证明曾委托伟杰公司代持原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贰亿股的股份;天策公司提交落款日期为2014年11月24日,由伟杰公司向天策公司发出的催告函,欲证明伟杰公司曾收到芜湖徽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杭州展顺贸易有限公司转入的2亿元增资款,并为此与天策公司协商催告相关事宜。天策公司提交初步证据,从形式上证明双方发生争议的委托代持股数额为4亿股。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仅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天策公司所提交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问题,应待实体审理阶段由人民法院予以查明。本案诉讼标的额为4亿元,根据本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案件达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综上,伟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

四、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五、裁判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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