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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暂停上市的情形

时间:2017-07-31 13:46:38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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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暂停上市的情形

暂停上市是指已上市公司若出现法定原因,应依法暂时停止其发行的上市股票或公司债券的交易。

暂停上市是基于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而暂时影响其上市证券的情况,而非决定性地最终否定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

一、基本情形

暂停上市是指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暂停上市的公司,应当由证券交易所决定其何时及在何种条件下恢复上市。

二、恢复上市的条件

1、对恢复上市的监管与改进

《证券法》关于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的规定,是对《公司法》延续、补充和完善。

首先,《公司法》仅就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作出规定,未规定恢复上市,这在一定程度上会使暂停上市永久化。《证券法》专门就恢复上市作出规定,解决了恢复上市的法律地位。

其次,根据《公司法》规定,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均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以决定方式作出。依照《证券法》,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办理,这是《证券法》对《公司法》的重大改进,显示出立法者试图放宽政府监控,加强证券交易所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

2、恢复上市条件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有关规定,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公司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股票上市的书面申请:

(1)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最近一年年度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值;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 1000 万元;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5)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6)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7)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

(8)不存在本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情形;

(9)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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