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为共同受托人。
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规定对某些具体事务由受托人分别处理的,从其规定。
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意见不一致时,按信托文件规定处理;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决定。”
一、共同受托人的定义
共同受托人是指同一信托同时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在同一信托中设置共同受托人,既有好处,也有不足。好的方面,一是可以提高受托人的整体信用度,通过共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监督,保证信托财产的合理管理和处分,防止个别受托人违反信托处分信托财产:二是可以避免受托人死亡、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导致信托事务的处理发生中断,信托财产是不动产的,还可以省去办理财产变更登记的麻烦,从而保证信托目的的顺利实现。不利的方面,主要是共同受托人需要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意见不一致时会出现互相扯皮的现象,信托财产需要投资的,可能延误时机,阻碍信托财产的有效管理。
二、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
信托成立后,共同受托人应当履行本法和信托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实现同一信托目的而共同努力,受托人未尽忠职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本法第三十二条第2款规定,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时,其他共同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为了防止共同受托人之一独断专行,保护共同受托人的利益,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达成一致意见后再采取行动,但是.信托文件规定对某些具体事务由受托人分别处理的,可以从其规定。某些具体事务,指的是信托当事人在信托文件中规定的、可以由共同受托人之一单独完成的事务,例如,部分共同受托人专门负责保管信托财产,部分共同受托人专门负责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等。对此,英国《信托法》将存在于同一信托上的这两种受托人,分别称为保管受托人和管理受托人。
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时,可能会出现意见不一致的情形。对此,本条第3款规定,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意见不一致时,如果信托文件已对此做出明确现定的,按信托文件的规定处理。信托文件未规定时,由委托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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