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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劳务所得的分类

时间:2017-06-27 17:34:07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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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劳务所得的分类

跨国劳务所得包括有跨国独立劳务所得、跨国非独立劳务所得和跨国其他个人活动所得等。现分述如下:

(一)跨国独立劳务所得

独立劳务所得指个人独立地从事于非雇用的各种劳动,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独立从事于医生、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等等劳动所获取的所得,而不包括个人独立从事工业和商业活动的所得。后者是属于跨国营业所得的性质。

1.对跨国独立劳务所得征税必须要求纳税人在来源国出场

任何一个独立劳动者所获取的所得,都是与他本身所赋有的潜在劳动能力的现实使用分不开的。一般地说,不能设想一个独立劳动者不在非居住国(非国籍国)出场,而可以在那里现实地使用其劳动能力,并取得来源于那个非居住国(非国籍国)的报酬。因此,在国际税收条约范本和有关国家双边税收协定文本中,都包含有下述精神:约束非居住国(非国籍国)对跨国独立劳动者来源于本国的所得,除非符合该跨国独立劳动者在这个非居住国(非国籍国)出场的条件,否则,不能认定他的所得是来源于这个非居住国(非国籍国),不得由这个国家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

在上述范本和文本中,对衡量是否出场的依据,作出如下限制性规定:一个跨国独立劳动者,如果在非居住国(非国籍国)为了从事某种活动的目的,而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的,可以被认定为出场;否则,如果他在有关历年中,连续或累计停留非居住国(非国籍国)超过183天的,也可以被认定为出场。

至于一个跨国独立劳动者如果在非居住国(非国籍国)既未没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停留时间又没有超过183天的,可否按照实际支付标准,参酌该项劳动报酬是由非居住国(非国籍国)的居民(公民)所支付,或者是由设在非居住国(非国籍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认定这个独立劳动者的跨国劳务所得是来源于非居住国(非国籍国)而向他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这个问题,各国看法并不完全一致,需要留待有关国家通过它们之间的协商去决定。

2.对跨国独立劳务所得行使地域管辖权的约束

符合了上述出场条件和衡量依据,只是表明非居住国(非国籍国)可以向这个跨国独立劳动者行使地域管辖权,但是并没有明确可以向他的哪一部分所得征税。为此,国际规范有关条款对约束非居住国(非国籍国)的地域管辖权作出如下规定:

(1)对在本国设有固定基地的跨国独立劳动者,应只限于就归属于他的固定基地的那部分所得征税。这就意味着,一个在非居住国(非国籍国)设有固定基地的独立劳动者,如果同时还有来源于该国、但与设立该基地所从事的活动目的无关的其他所得,就不能归属于这个基地的所得,那么,在并未满足相应的国际规范条款规定的条件下,非居住国(非国籍国)就不能对这一部分所得扩大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

(2)对在本国没有设立基地而停留已超过183天以上的跨国独立劳动者,则应限于就其在这一期间内活动所取得的那部分所得征税。如果他同时还有来源于这个非居住国(非国籍国)的,但是属于上一年度未超过183天的这一期间活动的所得,那么,非居住国(非国籍国)不能对这一部分所得扩大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

(二)跨国非独立劳务所得

非独立劳务所得是指受聘或受雇于他人的工薪收入者所取得的工资、薪金和其他类似的报酬。非独立劳动者区别于独立劳动者的一个最主要的特点,就是其劳动不能违背聘主或雇主的意愿而独立地进行。或者说,离开聘主或雇主的劳动,也就不成其为非独立劳动。所以,国际规范约束非居住国(非国籍国)对来源于本国领土范围内的跨国非独立劳动者的所得,除非是受聘或受雇于非居住国(非国籍国)的,否则,不得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

关于对受聘或受雇于非居住国(非国籍国)的非独立劳动者,其获取的劳务所得,可否被认定是来源于这个非居住国(非国籍国),还必须按照下述国际规范来加以判断:

(1)如果这个在非居住国(非国籍国)受聘或受雇的跨国非独立劳动者,其劳务所得也是由非居住国(非国籍国)的居民(公民)聘(雇)主所支付,或者是由居住国(国籍国)聘(雇)主设在非居住国(非国籍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那么,依照实际支付标准来看,所得是来源于支付,没有支付也就不会发生所得。因此,可以认定该项所得是来源于这个支付所得的非居住国(非国籍国),允许由非居住国(非国籍国)对该项非独立劳务所得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

(2)如果这个在非居住国(非国籍国)受聘或受雇的跨国非独立劳动者,其劳务所得并非由非居住国(非国籍国)而是由居住国(国籍国)聘(雇)主所支付,那么,只要他在有关历年中,连续或累计停留非居住国(非国籍国)超过183天以上的,从权责发生标准来看,所得是来源于劳动。因此,也可以认定该项所得是来源于提供劳动所在的这个非居住国(非国籍国),同样允许由非居住国(非国籍国)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

按照上述国际规范,现在假定:有一个日本居民个人,因受聘于我国居民企业从事某项技术劳务,而取得由我国居民企业支付的工资,那么,我国政府可以行使地域管辖权,向他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工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这个日本居民个人是为了履行日方企业某项设备销售合同所规定的安装任务,而受聘于我国居民企业,向我方提供技术劳务,他的工资按合同应由日方雇主支付,而不是由我国居民企业支付。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此项工资是由日方企业设在我国的办事处所承担;或者此项工资是由日方企业在日本支付,但这个日本居民个人在中国停留的时间已超过一个公历年度内的183天,那么,我国政府仍然可以行使地域管辖权,向他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工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跨国其他个人活动所得

跨国自然人除了作为独立劳动者或非独立劳动者所取得的劳务所得以外,还可以凭借其个人身份或活动而取得其他一些跨国所得。例如,跨国退休金所得、跨国政府服务所得、跨国董事费所得、跨国表演家和运动员所得、跨国教师和研究人员所得以及跨国学生、学徒和实习生所得等等。由于这些跨国个人活动所得各有其本身不同的特殊性质,因此,对它们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还需要有相应的国际约束性规范。

1.跨国退休金所得的征税规范

在国际上对于个人退休金支付的办法,由于各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不同而各不一样。大体上,凡属支付给政府服务人员的退休金,一般都是来自政府预算的资金,而支付给企业、事业和其他社会团体包括政府机关附属的企业、事业在内的工作人员的退休金,一般则多系来自这些企、事业单位的资金。在有些国家,也有根据其社会保险制度或公共福利计划,由政府专项基金支付的。

鉴于退休金的资金来源不同,国际上约束对跨国退休金所得征税的规范也有区别。

(1)对跨国政府人员退休金所得征税,除了退休者属于支付退休金的政府所在以外的国家居民和国民,可以由其居住国和国籍国独占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以外,应该一律由支付退休金的政府所在国征税。而在一个跨国的政府退休人员,是政府所在国的非居民(非公民)的条件下,只要他并不同时又是自己居住国的国民,那么,其退休金所得,依然应该认定是来源于支付退休金的政府所在国,由作为非居住国(非国籍国)的这个政府所在国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

(2)对跨国企业、事业和其他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退休金所得,考虑到此项所得一般是来自这些企事业单位的资金,因此,国际规范约束应该一律由退休者本人所在的居住国(国籍国)独占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征税,从而完全限制了非居住国(非国籍国)不得对此项退休金所得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但是,如果此项退休金所得是根据一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或公共福利计划,由政府的专用基金支付,而不是由企业单位支付的,那么,应该一律由支付退休金的政府所在国征税。在这个企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是这个政府所在国的非居民(非公民)的条件下,其退休金所得就应该由作为非居住国(非国籍国)的这个政府所在国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

2.跨国政府服务所得的征税规范

关于跨国政府人员所获取的退休金以外的所得,即跨国政府服务所得,鉴于此项所得课税,完全是来自政府所在国的行政经费支出,应以政府所在国为这类所得的来源国,这是符合于客观实际的。(1)一般来说,跨国政府服务所得,应该一律由支付服务所得的政府所在国征税。在一个跨国的政府服务人员是政府所在国的非居民的条件下,只要他不同时又是其提供服务所在的居住国的国民,或者也不从来就是其提供服务所在居住国的居民,那么,他的跨国政府服务所得,就应该被认定是来源于支付服务报酬所得的政府所在国,由作为非居住国(非国籍国)的这个政府所在国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

(2)但国际惯例也允许有下述这种特例,即对于在政府所在国以外的国家为政府提供服务的人员所取得的报酬所得,并且这个服务人员又是他提供服务所在国家的居民和国民;或者不是仅仅由于提供该项服务以致停留时间较长,而成为其服务所在国居民的。例如,一个乙国的居民和国民(或者虽非乙国国民,但他从来就是乙国的居民,而并非仅仅因提供服务而成为乙国居民的),在乙国为甲国政府驻乙国的大使馆提供服务的所得,可以由其提供服务所在的居住国或国籍国独占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征税。

3.跨国董事费所得

董事费是公司支付给它的股东代表大会常设执行机构董事会的组成人员,即通常被称为董事的酬金。在当代国际之间交通和信息传递非常发达的条件下,特别是作为跨国公司的董事,他们在处理公司事务或者召开董事会的时候,无须固定在公司的所在国,往往更多地是在公司的一些重要附属单位所在国,或者一些风景名胜地所在国之间转换,从而要按照权责发生标准,依照董事费所得应该是来自于董事活动所在地的见解,力求去判断董事所提供的活动究竟是发生在哪个国家,这确实是一件困难的事。

因此,国际上习惯采取实际支付标准,即认定董事费,包括董事车马费等类似的董事酬金所得在内,应该是来源于支付所得的该董事会的公司所在国。如果这个董事是公司所在国的非居民(非公民),那么,约束应由作为该董事的非居住国(非国籍国)的这个董事会的公司所在国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按此规范,一个美国居民(公民)个人在我国合资经营企业担任董事,他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合资经营企业董事费所得,就应该由我国行使地域管辖权征收个人所得税。

4.跨国表演家和运动员所得

一个跨国巡回演出的表演家或运动员,如果是受聘(雇)于其居住国(国籍国)聘(雇)主的非独立劳动者,那么,他在非居住国(非国籍国)的演出活动,并不像一般非独立劳动者那样,必须在受聘(雇)于非居住国(非国籍国)聘(雇)主的条件下进行,而往往是自由地进行。他的所得,也不像一般非独立劳动者那样,要由非居住国(非国籍国)居民(公民)聘(雇)主支付,而往往是来自当地的售票收入。一个跨国巡回演出的表演家或运动员,如果是独立劳动者,那么,也谈不上要求他像一般的独立劳动者那样,必须在非居住国(非国籍国)设立固定基地,或者连续停留183天以上,以进行较长时期的演出活动,而通常只是在非居住国(非国籍国)各地巡回流动表演若干场次以后,立即离去他往。

因此,国际惯例对于跨国表演家和运动员在非居住国(非国籍国)获取的所得,并不适用对一般跨国非独立劳务所得和跨国独立劳务所得征税的规范,而是不论该项所得是否归属表演家和运动员本人,约束应由演出活动取得所得的非居住国(非国籍国)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但是,对于按照两国政府同意的文化交流特别计划进行演出活动的,为了促进国际文化艺术交流起见,对其取得的所得,非居住国(非国籍国)应免予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

5.跨国教师和研究人员所得以及跨国学生、学徒和实习生所得

为了照顾跨国教师和研究人员以及跨国学生、学徒和实习生的实际情况,以有利于国际之间科学技术和文化的合作交流,在国际税收条约范本和有关国家双边税收协定文本中,要求被来本国从事讲学、教学和研究的东道主国家,对于对方国家教师和研究人员在本国公认的教育机构从事教学和研究所获取的所得:在一定期限内应该给予免税。要求被来本国接受教育和培训的东道主国家,对于对方国家学生、学徒和实习生为了维持生活和接受教育培训的目的所获取的所得,包括从国外收到的款项,有关国家政府、科学、教育或其他免税组织给予的赠款和奖金,以及一定限额的劳动报酬等,应该给予一定期限内的免税待遇。这就意味着,东道主国家如果是跨国教师和研究人员以及跨国学生、学徒和实习生的非居住国(非国籍国),那么,作为非居住国(非国籍国)的东道国,也应该对这些非居民个人所取得的、来源于本国的跨国教师和研究人员所得,以及跨国学生、学徒和实习生所得,在一定限期和限额内,免予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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