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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减税优惠政策

时间:2017-07-04 10:09:21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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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减税

1、金融保险减税。从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营业税(包括农村信用社)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21号)

2、住房租赁减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3、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减税。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7号)

4、二手房销售余额征收营业税规定。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5号)

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执行销售非普通住房政策,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国税发[2006]74号)

5、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规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准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准许证券公司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准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主承销商代扣代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2号)

6、二手房销售差额征收营业税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自2009年1月1日起,财税[2006]75号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

7、支持中小企业从事动漫产业。对从事动漫的中小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3号) 

8、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9、对安置残疾人的中小企业(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按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实行限额减征营业税。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3号)

10、促进文化企业发展。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三、先征后返

1、政策性银行先征后返。对国家政策性银行征收的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政策性银行资本金达到国务院规定之日起,返还停止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5号)

2、三线企业超基数返还。对列入国家“三线脱险搬迁企业”名单的三线企业,营业税实行超基数返还的政策。(《财政部关于三线调迁企业设立的新企业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73号)

四、起征点

1、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2、全面提高个人营业税起征点。自2003年10月1日起,江苏省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100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提高全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苏地税发[2003]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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