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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税项扣除

时间:2017-07-04 10:11:45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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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税项扣除。下列情况下,纳税人在计算营业额时可以作税项扣除: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2、互连业务税项扣除。中国联通公司及其所属通信企业与邮电部邮电通讯网实行互连互通,对其互连互通业务收入,可按本通信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另一通信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另一通信网的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国税函[1996]685号)

3、融资租赁业务税项扣除。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

4、兼营公用电话业务税项扣除。纳税人利用其自用电话兼办公用电话业务,其经营公用电话业务的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后的余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1号)

5、航空包机业务税项扣除。航空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其应税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39号)

6、电信企业跨地区、跨网通信业务税项扣除。对电信企业发生的跨地区通信业务,可按其取得的本地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其他地区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其他地区网的话费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对电信企业发生的跨网通信业务,可按本通信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另一通信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另通信网的话费后的余额计证营业税。(《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五)》苏地税发[2001]72号)

7、合作经营电信业务税项扣除。对向用户收取电信费用的单位,应按其向用户所收电信费用减去分给合作单位的电信费用后的余额,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经营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640号)

8、金融商品转让税项扣除。从2002年2月1日起,纳税人经营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务、外汇、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四大类计算应税收入。其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为同一大类金融商品转让的价差收入,即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余额。金融商品的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

9、财会核算办法改变扣除。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10、保险业应收未收保费扣除。保险企业已征收过的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11、通讯管道工程有关设备扣除。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伴(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12、应税劳务转让退款扣除。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13、邮政电信联营业务税项扣除。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业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14、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扣除。对金融企业包括各类银行、城市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如果超过核算期限(90天)后仍未收回或贷款本金到期后尚未收回的,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2000年底以前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应在2005年底前从营业额中减除。但已移交给中国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房产公司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

15、应收未收利息扣除。对中国建设银行按照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委托,开展政策性住房资金(包括住房公积金、单位售房款、城市住房基金、住房租赁保证金、城市住房债券资金等)“大委托”贷款业务,其在2000年底前发生的已缴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缴纳营业税后,准许在营业额中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委托”贷款业务应收未收利息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014号)

16、CDMA话费网络使用费税项扣除。对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取得的全部CDMA话费收入减去支付给联通新时空江苏分公司的网络使用费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CDMA移动通信网络话费收入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函》苏地税函[2003]181号)

17、联合开展CDMA网络通信业务税项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根据此项规定,联通分公司与联通新时空分公司联合开展CDMA业务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联通新时空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通分公司与联通新时空分公司联合开展CDMA网络通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299号)

18、证券交易监管费业务税项扣除。自2005年1月1日起,为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准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准许上海、郑州、大连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期货市场监管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准许证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费用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1、为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2、代理他人买卖证券代收的证券交易所经手费;3、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股东帐户开户费(包括A股和B股)、特别转让股票开户费、过户费、B股结算费、转托管费;4、准许期货经纪公司为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手续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203号)

19、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资金项目业务税项扣除。自2O05年1月1日起,准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以下资金项目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具体包括: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204号)

20、试点物流企业业务税项扣除。自2006年1月1日起,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

21、试点物流企业仓储业务业务税项扣除。自2006年1月1日起,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

22、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税项扣除。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航)与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简称货航)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国航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以其收到的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国航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额扣除凭证为国航开具的“航空货运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客运飞机腹舱联运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202号)

23、从事代理报关业务税项扣除。自2007年1月1日起,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0号)

24、无船承运业务税项扣除。自2007年1月1日起,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船承运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2号)

25、销售实业公司资产租赁业务税项扣除。销售实业公司统一收取的资产租赁收入,减除在各省市已缴纳营业税(凭各省、市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完税凭证)的租赁收入后的余额,作为其在北京清算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公司资产租赁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4号)

26、“10660888”捐款业务税项扣除。自2007年1月1日起,对中国移运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60888”为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2号)

27、从事公路、内河联合运输业务税项扣除。对运输单位(或个人)从事公路、内河联合运输业务,可以扣除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向其开具的货运发票金额计征营业税,是指自开票纳税人从事联合运输业务可以扣除支付给其他承运者的运费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7]157号)

28、勘察设计费业务税项扣除。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5号)

29、“10699966”捐款业务税项扣除。自2008年1月1日起,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66”为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青少年发展墓金会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号)

30、手机特服业务税项扣除。自2008年4月1日起,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99”为中国扶贫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扶贫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扶贫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34号)

31、电信股份分公司向CDMA用户收取收入税项扣除。自2008年10月1日起,电信股份分公司应就其向CDMA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电信网络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电信网络分公司从电信股份分公司分得的CDMA业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网络资产分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联合开展CDMA网络通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5号)

32、中小企业销售或转让其购置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税项扣除。对中小企业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3号)

33、中小企业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税项扣除。中小企业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3号)

34、税费扶持。对重点旅行社因发展而融资提供贷款贴息。对旅行社从事旅游宾馆餐饮中介服务的,以实际收取的中介费计征营业税。对旅行社代理旅游宾馆广告业务的,以实际利润征收营业税。对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境内旅游的,以实际利润征收营业税。(《关于扶持旅行社做大做强的意见》镇政办发[200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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