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人的义务主要有:
1.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2.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3.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4.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5.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6.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拆迁人的权利主要有:
1.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2.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
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3.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4.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将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
5.对拆迁管理部门的处理或处罚决定不服时,有权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确立拆迁人、被拆迁人资格的意义
确立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资格的意义在于:不具备拆迁人资格的单位,无权进行拆迁活动(委托拆迁、与被拆迁人签约安置补偿等)。换句话说,如果不具备拆迁人资格的单位擅自进行房屋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则有权拒绝拆迁,并且不具备拆迁人资格的单位将受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处罚。
同样,不具备被拆迁人资格的,其不能享有被拆迁人的相应权益。拆迁人可以拒绝给予补偿安置。因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资格的确认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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